时间:2013-07-28 18:54:27
第七节 国家赔偿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一)行政赔偿中不予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中不予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l9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l5条、第173条第2款、第273条第二款、第279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五、行政赔偿程序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六、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七、司法赔偿范围
(一)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l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射产权的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l8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八、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司法赔偿请求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司法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九、司法追偿
司法追偿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l7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