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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甘肃兰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补充公告

时间:2014-05-21 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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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层次人才(团队)拥有科技成果并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后,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

(六)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并在我市完成企业注册后,可优先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七)对我市急需的国内外科技型创业高层次人才,如愿意在我市安家落户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贴,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对引进的科研、经营管理、金融等方面的创新人才以及嫁接式企业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在与企业签署创业合同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安家补贴,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引进的实用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

(八)海外留学归国创新创业人才携团队来兰创新创业的,其团队核心成员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兰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由落户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参照市场标准给予生活用住房的租房补贴,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

(九)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申请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由创业落户所在县(区)、开发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助。自行解决工作场所的,由企业落户地财政部门参照市场标准提供资助,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

(十)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在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时优先给予支持。

(十一)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先征后奖”形式,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新产品或扩大再生产。

(十二)高层次人才(团队)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业务,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十三)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  税收优惠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成果、项目或产品在我市创业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创办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优先认定,认定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创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创办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创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于引进的外籍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引进的回国来我市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自用汽车,按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

3.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经相关部门确认,企事业用人单位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据实在税前列支。

(四)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相关规定退还增值税。

第十二条  金融支持

(一)强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紧密结合,通过增加贴息、奖补和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形式,引导银行机构增加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投放。

(二)制定科技创新创业重点支持项目目录及指引,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银企对接,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信贷投放。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三)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服务产品创新,支持商业银行探索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企业、科研单位与商业银行开展买方信贷、金融租赁等新的合作业务,扩大银行授信额度。支持各银行的创新业务在兰州市先行先试;支持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创新,针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开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融资。

(四)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五)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

(六)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资源调研,有重点地在全市科技创新产业中选择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通过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集中力量实施改制、辅导,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七)鼓励科技创新企业综合运用各类融资工具。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八)积极参与“新三版”的试点。努力推动兰州高新区加入全国“新三版”试点,进一步为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第五章  项目扶持

     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部门依照公开、透明、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及项目进行扶持资助。扶持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凝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十四条  扶持对象及类别

(一)本细则所称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是指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掌握或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对我市发展多元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具有重大影响,在我市开展成果转化或科技研发,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

(二)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项目扶持主要分以下几类:

    1.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与兰州市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或在兰州市创办、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经评审可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扶持资金。

2.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依托在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我市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活动的,经评审可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扶持资金。

3. 鼓励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针对地方企业需求,开展技术攻关,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对其申报的技术攻关项目,择优给予20万元以上的扶持资金

4.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承担项目申请专利的,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资助。被确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以上的项目扶持资金

5. 鼓励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以上的项目扶持资金

6. 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企业新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省(部)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15万元,省(部)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同一成果获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奖励,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7. 对于个别重大的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承担项目,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特别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申报和推荐

    (一)用人单位是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的主体,负责推荐引进人选及相关项目。

    (二)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

    (三)申报评审扶持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2年以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和产业化潜力。

(四)申报评审扶持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所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原则上应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完成在我市注册企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经与主管部门签署协议,约定企业拟在我市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我市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享受相关扶持资金。

(五)申报兰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须填报《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一)评审指标。评审主要是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定,具体评审以下指标:

 1.关键技术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具有重大创新;

 2.综合技术指标的水平、先进程度;

 3.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竞争力;

 4.项目投入的经济可行性和投入风险;

 5.项目产出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以及对促进我市技术进步的作用等。

(二)评审流程

 1.受理。市科技局统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2.初审。市科技局对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初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3.现场考察。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深入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对项目的实施条件、进展状况、技术团队、管理水平、财务投资、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情况提出项目的推荐意见,被推荐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答辩。

4.评审答辩。由市科技局组织5-7名有关方面领导及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答辩委员会,针对项目的人才(团队)架构、学术研究水平、创新能力、市场前景、项目可行性、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的保障能力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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