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4 09:41:50
现将2017年福州市晋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一笔试符合政策的考生办理加分手续和退款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点击查看>>>2017福建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一、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携带有关加分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如下:
(1)符合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和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届及2010届高校毕业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09]40号)有关规定的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还需提供以下加分证明材料:退役运动员需退役证明、获奖证书。退役士兵需退役证,获得优秀士兵的需提供优秀士兵证书或优秀士兵登记(报告)表,荣立三等功、二等功的需提供立功受奖证书或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需提供入伍前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证书。
(2)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闽人发[2009]221号)有关规定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发放的相关证书。
符合《关于做好2012年大学生村官聘任期满有关工作的意见》(闽委组通[2013]86号)有关规定的2016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加分细则参照闽人发[2009]221号文件规定执行,考生办理加分手续应提供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事业单位招聘优惠政策。
(3)符合《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榕委办[2009]52号)有关规定的驻榕部队随军家属,应提供干部随军家属报告表、结婚证、现役军官证、户口簿。
以上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如果存放在个人档案中,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申请加分人员应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农村特困家庭和城镇低保家庭的报考者,可按政策申请减免报名费,报考者除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低保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其他事项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于2017年5月22日至5月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逾期不予受理),办理地点为福州市福新中路128号晋安区政府1号楼213,办公电话:0591-83924090。
笔试成绩公布前将在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http://fzzp.fuzhou.gov.cn/)、晋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晋安区人社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号:jinanrsj)上对符合有关政策予以加分的人员进行公示。上述加分政策依据均已公布在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http://fzzp.fuzhou.gov.cn/)、晋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晋安区人社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号:jinanrsj)。
原标题:2017年福州市晋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一笔试办理加分手续及退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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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委组通【2013】86号--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聘任期满有关工作的意见
闽人发【2009】2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
闽人发〔2009〕221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各有关市、县(区)"三支一扶"办: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落实和就业服务工作,加强我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现就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通知如下:
一、服务基层项目主要包括:福建省级和设区市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
二、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笔试总分加5分。
三、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三年内报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既可按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报考,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四、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笔试总分加5分。
五、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继续在我省农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由接收单位直接报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相关手续。对于参加我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留在服务县(市、区)街道(镇)工作的毕业生,由服务社区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选聘在相关街道(镇)所属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工作。
六、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可报考面向我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专门职位。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市、区)、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门职位。
七、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加分和专门职位招考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加省外组织实施的上述服务基层项目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参照执行。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榕委办[2OO9]52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7]4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闽委办[2008]35号),全面提升我市双拥工作水平,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解决好部队干部住房困难、随军家属随调安置和退役士兵安置等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解决部队干部住房困难
1、把解决部队干部住房困难列入地方规划。帮助部队干部解决住房困难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有关住房政策,将解决部队干部住房困难问题列入当地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根据驻军干部住房的需求情况,立足当地实际,按照统筹规划、适度保障、同等优先、分步解决的原则合理安排,并将规划期内解决驻军干部住房困难的总体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2、做好部队干部申请地方保障性住房工作。凡驻榕部队符合随军条件且在部队无住房的团职级以下(含团职级)的部队干部(含文职干部和在编的录用制职员干部)、士官,可向当地申请保障性住房。对符合军队和当地政府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部队干部,配售、配租资格由部队师以上机关营房部门负责审核,市房委办根据审核结果对房源进行批复对接。
3、支持驻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驻军可通过提供自用土地等方式筹措资金或利用自用土地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驻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军队和当地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驻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在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新政策出台之前,供应对象和保障标准按军队现有政策规定执行。利用部队自用土地或地方政府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住房,出售转让时要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驻军所建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除供应给本部队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购外,多余房源应纳入地方统筹,主要用于提供给其他部队符合条件的干部。
4、军队住房建设项目参照重点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按照急件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把军队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摆在优先位置。对于城市规划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