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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妥善处理部队自建住房的产权遗留问题。对基本符合城市规划又确实已分配给部队干部的部队自建住房,本着尊重历史、尊重部队政策规定的精神,先易后难,逐步解决其产权问题,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在土地产权清晰,规划、消防、工程质量验收基本合格的前提下,规划、土地、消防、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解决部队自建住房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我市处理历史遗留的“两权证”的办法予以办理规划竣工审核、消防审核验收和产权、土地登记手续等。
二、切实做好随军家属随调安置就业工作
1、有计划地搞好随军家属随调安置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每年应根据人武部统计报送的本辖区部队本年度(含历年未安置)符合随军条件的需要随调安置就业的人数、人员条件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情况,按随调安置的去向,拟定本年度随调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驻榕部队符合在市直机关和在榕市属事业单位安置的对象,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接收。各级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要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予以办理调动手续。各地、各单位在补充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优先解决身份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随调安置问题,做到身份不变、专业(行业)尽可能相同或相近。
2、对特殊对象实行重点优先安置。对正团以上(含正团)干部、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官,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驻海岛、高山部队,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在船(舰)艇上或作战部队基层工作满10年以上部队军官的随军随调家属,以及其他需要照顾的特殊对象,实行重点优先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指令性安置。
3、招考招聘给予倾斜优先,适当照顾。我市公务员招考时,符合招考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可自愿报考,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录用。市直和县(市)区、乡(镇)在事业单位招考招聘工作人员、机关招收工勤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给予笔试成绩加3分的照顾,并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三、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
1、实行分类安置。退役士兵(含转业、复员士官)的安置继续执行计划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政策。国家政策规定的重点安置对象,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就业,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非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引导自谋职业。在国家新的安置条例出台后,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2、认真做好重点安置。凡服现役满三期以上的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和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退役士兵、烈士子女退役士兵,不论是城镇或农村户籍,都是重点安置对象。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和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基本工资有保证的单位招收员工时应优先安排重点安置对象。为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安置,可在重点安置对象中进行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并张榜公布。
3、落实优惠政策。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加强指导和服务,并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其退役后两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收单位的,在退回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由安置部门给予办理安置手续。要落实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
4、提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应与安置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从2009年开始,五城区服役满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2万元;服役满2年后被选取为第一期士官并服役满5年的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2.5万元;服役满5年后被选取为第二期士官并服役满8年的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3万元;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3.5万元。各县(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各县(市)政府自行制定并实施,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标准,即服役满2年的城镇退役士
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1.5万元;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3万元。城镇进藏兵和高原兵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正常标准的2倍予以发放。
5、加大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力度。对退役士兵实行优惠职业技能培训。凡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我市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属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享受一次优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00课时,培训结束后发给结业证书;达到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的,通过考核,发给相应技术等级证书。退役士兵培训补助经费按1200元/人列入市财政预算,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向培训机构发放。
6、优化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窗口,提供就业和创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托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每年至少举办一场以上退役士兵招聘会。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就业信息网络服务,在福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为退役士兵开设专门网页,常年为其提供网上求职登记和适合的岗位信息。
四、合力抓好政策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建设和服务全国大局的高度,把解决部队干部住房困难、随军家属随调安置就业、退役士兵安置等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2、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地方各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协商工作,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双拥办和军队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和驻军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O09年6月5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届及2010届高校毕业生征兵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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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武装部,各普通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的规定,扎实做好2009届及2010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和我省2009年征兵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征兵工作的政治责任
做好高校毕业生征兵工作是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培养新型军事人才的必然要求,是服务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现实需要,各高校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响应全国和我省征兵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号召,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努力为部队输送高素质优秀兵员,切实把征兵工作做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二、广泛宣传动员,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征集宣传工作
各高校要在校园内广泛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通过张贴大型公告、校报、网络、广播、开展咨询等途径,把毕业生和家长关心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入伍后优先选拔使用、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等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毕业生,把征集工作的要求、程序、时间安排等明确告知毕业生。
各高校要重点针对2009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特别是就业存在较大困难专业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由辅导员负责一人一事的入伍宣传,把国家鼓励毕业生入伍的优惠政策讲清讲透,逐个进行再宣传、再动员。
对于在实习单位参加实习2010届毕业生,要派出专人到实习单位开展宣传动员,把国家鼓励毕业生入伍的优惠政策和征集工作的要求、标准、程序、时间安排等明确告知毕业生。同时与毕业生实习单位进行沟通,请实习单位支持和帮助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兵役部门报名应征,参加体检。对当年宣传工作做得好、毕业生报名登记人数多和毕业生批准入伍人数多的高校,将适当增加次年的招生计划数给予鼓励。
三、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为部队输送高素质优秀兵员
(一)关于2009届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
1. 各高校要指定专人掌握预征对象离校后的准确通讯方式,逐个通知预征初检初审合格的毕业生于10月底前由本人或父母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兵役部门报名应征,开征后本人直接参加体检、政审,确保所有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都能到兵役部门报名应征。
2. 各高校要再次对离校未就业的2009届毕业生逐个联系,告知征兵的有关优惠政策,动员未参加预征但有意向应征入伍的毕业生,10月底前由本人或父母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兵役部门报名,本人直接参加体检、政审。各地征兵办要为高校毕业生开辟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落实优先征集政策。
3. 各高校要积极主动配合兵役部门为批准入伍的毕业生办理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等相关手续。
(二)关于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的2010届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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