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8 20:46:16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
(一)实行成本价购房。编制内引进的一、二、三类人才在试用期满后,可按成本价申购人才专供住房一套,5年内不得交易和转让。
(二)提供人才公寓。在首个服务期或聘期内,对编制内和编制外引进的一、二、三类人才,优先提供人才公寓;编制内引进的第四类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根据人才公寓余量,酌情安排。人才公寓不得转租,入住后其物业管理、水电费由本人支付。
(三)实行租房补贴。在首个服务期或聘期内,编制内和编制外引进的一、二、三类人才自行解决住房的,由县财政按照居住地平均房租水平按年发给租房补贴。对编制内引进的第四类人才,自行解决住房的,在首个服务期内,由县财政按照居住地平均房租水平以50%的比例按年发给租房补贴。居住地平均房租水平按100平米计算,价格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
(四)以上住房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参加了本县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合规部分的报销比例提高10%。
第十四条 实行人才津贴。首个服务期或聘期内,对编制内和编制外引进的各类人才实行人才津贴。具体标准为:一类人才1200元/月,二类人才800元/月,三类人才500元/月,四类人才300元/月。每年年底考核合格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解决子女就学。对一、二、三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可自愿选择县内学校就读。对其他类引进人才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相应的公办学校就读;属普通高中教育的,可选择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所在区域的普通高中就读,享受与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妥善安排家属就业。对编制内和编制外引进的各类人才的随调配偶,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原则上根据其工作性质进行妥善安置;其他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积极推荐就业。
第十七条 对编制内和编制外引进的各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八条 强化人文关怀。县妇联、团县委等单位定期组织各类引进人才开展联谊活动,引导各类人才加强联系沟通,倡导平等、真诚、友好的交友理念。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两新”组织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实行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方式。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对引进人才手续办理材料齐全的,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应尽快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编制内引进的人才对南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能力和实绩突出的,可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加强对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编制内引进的各类人才建立“定人、定目标、定内容、定考核”的传帮带培养机制,促进人才快速健康成长。对编制外引进的各类人才要加强联系和服务,在组织其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引导其参加重大活动,参与经济政策、重要规划、重大科研项目的咨询、研讨和论证等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所有引进人才均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组织人事部门须进行合同鉴证,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对于5年服务期未满离开南县的编制内引进人才,须将已发放的安家补助费的50%退返县财政。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人才的管理和考核,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或服务协议办理,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审批。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也作为奖励、晋升、待遇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因辞职、辞退、解聘、开除、调出等原因退出本县编制管理,重新返回南县工作的各类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县县委组织部、南县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南县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南县县委组织部
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