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27 12:55:11
一、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科试卷按零分处理。
1、 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规定位置存放的;
2、 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 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4、 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号上参加考试的;
5、 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 应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1、 证件不全、且不听劝阻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2、 交头接耳,打暗号、手势,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3、 传递交换试卷,偷看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4、 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5、 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三、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外,在考区范围内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准参加我区的人事考试。
1、 伪造证件、证明等材料取得考试资格的;
2、 请人替考或代人考试的;
3、 偷换试卷的;
4、 利用移动电话、电子设备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5、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三年不准参加我区人事考试。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