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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试
根据经历业绩评价成绩由高到低,按每个职位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在红河人才网站公告。面试时,应聘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参加,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愿放弃。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高低排名,按每个职位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六、公示和聘任
由招聘单位根据评审、面试、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任人员,并在红河州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属红河州属各级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原干部管理部门保留其原所在单位编制、身份、级别不变,工龄连续计算,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属编外人员的,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与应聘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七、递补
因体检、考察、公示不合格或个人放弃聘任资格等空缺出的名额,在同一职位面试考生中,按成绩排名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拟聘人选。
八、待遇
所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待遇实行年薪制。一级主办年薪标准为16万元,三级主办年薪标准为10万元。对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执行中级主管年薪标准,即25万元;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执行三级主管年薪标准,即20万元。年薪由40%基本年薪和60%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基本年薪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按时统一代扣缴纳。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兑现 ,具体按《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属红河州属各级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依据个人档案身份由原单位按相关政策办理;聘用人员属编外人员的,按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符合红河州引进人才政策的聘任人员,同时享受相关的补助和待遇。聘期中,所聘任人员不得在机关之外兼任其他职务、任务并领取报酬。
九、管理
聘任人员实行合同管理,聘期为3年。聘任人员属红河州属各级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实行试用期;属编外人员的,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标准为3300元/月,试用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十、相关纪律
1.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体检或考察资格,不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2. 招聘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社会各界对招聘程序及招聘工作人员行为进行监督。
十一、招聘咨询
本公告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地址:蒙自市雨过铺镇火车北站对面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204室。联系电话:0873-3056177,传真:0873-3056178。
附件1: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公开招聘人员岗位信息表.xls
附件2: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公开招聘人员专业指导目录.doc
附件3: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doc
附件4:应聘诚信承诺书.doc
附件5:园区及机构简介.doc
原标题: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8月26日
红河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