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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授课讲义(三)

时间:2015-08-27 19: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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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知有委托关系
2、责任:(1)介入权;(2)选择权
图1:选择权                    图2:介入权
                             委托人   委托人

                         选择权             介入权
      抗辩权延续                   抗辩权                  抗辩权延续
                  披露委托人                  披露第三人
      
 第三人               受托人   受托人                第三人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抗辩权
考法: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 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试分析本案?[ 答:(1)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2)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第五讲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效力――抗辩权产生
1、债权人仍可起诉
    2、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主张诉讼时效为债务人权利(诉讼时效解释3条)
考点:除债务人可以主张外,保证人也可以主张—称为:抗辩权延续(诉讼时效解释21条)
    (1)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2)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3、经当事人主张,法院查明后,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考点:不可用时效抗辩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解释第1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考法:
1、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52)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2、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2014-53)
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3、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问:以下说法是否正确?(2008-68)
A.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B.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4、债务人自愿履行仍有效,不得反悔(诉讼时效解释第22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法:
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 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2014-5)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与中断
考点1:分期付款情形下(诉讼时效解释第5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考法: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52)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考点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基本原理(民法通则140条)
(1)债权人主张债权;
(2)债务人自认债务;
(3)经公权机关(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主张权利的,从(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解析:
1、时效与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时效依其适 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 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知识产权的期间等。而适用于 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请求权必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果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的功能。
    2、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似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3、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的,究竟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 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即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行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等,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
    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 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 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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