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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授课讲义(二)
时间:2015-08-27 19: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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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 继续履行
有确切证据 中止履行
不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 解除合同
考法:抗辩权与其他制度竞合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试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是否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答:(1)甲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即使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2)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预期违约;(3)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未交付的100套服装所对应的货款。]
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
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
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12)
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第九讲 合同保全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合同法解释(一)11〕
(1)两个债权均合法
考点1:对“合法”的广义理解?-非法债权向合法债权的转化。
(2)两个债权均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考点2:“怠于行使”的标准?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合同法解释(一)13〕
只要起诉、仲裁,方法欠妥、效果不佳,均不够成“怠于”。
(4)有损债权
(5)债务人所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73条〕
考点3:与人身相关的债权?(专属于债权人债权)(需精确记忆)
2、代位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合同法73〕
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14条〕;
代位权三方关系图:
债权到期
债权人 债务人(第三人)
(原告)
到期债权
次债务人(被告)
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被排除在外。
(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合同法解释(一)21〕
(3)抗辩延续〔合同法解释(一)18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行使代位权的后果
(1)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合同法解释(一)20条〕
A、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B、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承担
A、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合同法解释(一)19条〕
B、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合同法73条〕
(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8条)
考点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考法: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12)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解析:
1、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
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
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
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2、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
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垒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
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二、撤销权
1、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合同法74〕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经成立
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债的关系,则没有撤销的问题
(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A、无偿转让财产
B、放弃到期债权(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
考点1:对放弃的理解
第一,放弃债权担保
第二,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考点2:对到期债权的理解——同时包括:放弃未到期债权
C、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必须具备主观条件:恶意
考点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
考点4:不合理价格的确定(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当时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高于当时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
(3)有损于债权
债务人无法清偿对债权人之债务
2、撤销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合同法74〕
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法解释(一)23〕
撤销权三方关系图
债权到期
债权人 债务人(被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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