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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一)

时间:2016-09-28 11: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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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试 卷 四 答 案 解 析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91考试网答案:一、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求所有的公职部门按照宪法和法律程序行使公权力,在合宪性与合法性的统一中提高其执法能力与司法能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国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认识到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其对于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司法机关做到独立司法

司法机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任何机关、个人或特权的干涉。法外无权,实现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的程序是严格的、合法的,不得因为案件当事人不同的身份与社会地位而刻意缩减程序搭便车,也不可故意刁难弱势群体,克减其法定的程序及实体权利。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司法机关做到公正司法

相同案件的受害人应当受到法律相同或类似的保护和救济,相同案件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同或类似的制裁或惩罚,减少现实中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使民众切身感受到公平公正,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审判定分止争的终局作用,避免司法领域中的“塔西佗陷阱”,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走完“司法的最后一公里”

司法不难,难在司法之执行。由于案件当事人的财力、实力不同,司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命运各有不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司法机关切实解决所有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不可厚此簿彼,不得集中优势司法力量为特权服务,应当做到执行中的平等对待。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司法机关对人权进行切实的保障

平等权是人权的基本内涵,在法律上平等对待每一个人要求司法过程中做到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尊严、诉讼权利和利益,例如被告人出庭穿着自己生活服装代替囚衣,有期徒刑被告人无须剃光头等制度。平等不仅是一句冰冷的法人法语,更应落实为体现司法温度的人权保障制度。

二、(本题22分)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91考试网答案: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1)认定为抢劫罪

抢劫罪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性的利益。财产的获得不仅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还包括消极财产的减少,此时,赵某用杀人这种手段使自己免于返还财产,认定为抢劫罪。

(2)认定为侵占罪和故意杀人罪

赵某将代为保管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在非法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过程中又采取了杀人的手段。所以,侵占钱某财产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杀掉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91考试网答案:存在三种处理意见:

(1)该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前一个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两种行为应认定为数罪。因为之前杀害钱某是在一个明确的杀人故意支配之下实施的,而此时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掩埋尸体的故意,过失地导致钱某死亡,所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该行为与前一个行为共同在一个概括的故意支配之下实施,行为与前一个杀人行为一起评价为一个故意杀人罪。

(3)该行为无法脱离前一个行为单独评价,整体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前一个杀人行为通常能引起该毁尸灭迹的行为,没有导致因果关系被隔断,故第一个杀人行为与该行为导致的最终死亡结果之间仍然有因果关系,只是客观的因果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因果进程不一样而已,故应以故意杀人既遂论处。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91考试网答案:(1)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活着,却依然参与掩埋钱某,致钱某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孙某成立间接正犯亦或是帮助犯,应按照赵某行为的不同认定:

①如果赵某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则孙某在整个过程中居于从属地位,认定为对钱某的故意杀人的帮助犯。

②如果赵某的掩埋尸体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则孙某主观上明知钱某未死,客观上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导致钱某死亡,支配了整个犯罪,认定为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91考试网答案:(1)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孙某向钱某以告发相威胁索要名画属于胁迫对方处分财产,符合敲诈勒索的一般构成要件。

(2)犯罪形态的认定有两种观点:

①孙某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定敲诈勒索罪既遂,以实得财物的价值(8000元)认定法定刑。

犯罪形态:孙某主观上敲诈勒索的财物是一幅名画,而客观上敲诈所得是一幅赝品,认识错误没有超过同一个犯罪构成。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处理,认定敲诈勒索罪既遂。

法定刑:以实际所得财产数额8000元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属数额较大,按该档法定刑量刑。

②孙某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定敲诈勒索罪未遂,以欲得财物的价值(800万)认定法定刑,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形态:敲诈勒索公司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基本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分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识错误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孙某主观上是敲诈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敲诈所得为数额较大,主客观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发生重合,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既遂和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想象竞合从一重(即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处罚即可。

法定刑:以欲得财产数额800万元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以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量刑,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91考试网答案: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该出卖赝品的行为发生在敲诈勒索行为之后,对行为人缺乏期待可能性。并且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该赝品没有明确的认识,不可能构成诈骗罪等其他类型的犯罪。因此对于该行为,整体评价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三、(本题22分)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问题: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91考试网答案:(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根据《刑诉解释》第405条规定,对于公诉人提供的境外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91考试网答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不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184条有关庭审会议的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这里对非法证据询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非法证据是否排除,必须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而不是通过庭前会议来认定。所以,本案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的做法是错误的。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91考试网答案:检察院补充起诉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又根据《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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