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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二)

时间:2016-09-28 11: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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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防止权力腐败

政府信息公开在构建阳光政府、监督政府行为、防止政府腐败等所起的积极推动作用已清晰可见。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加强权力监督,可以有效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的不对称;其次,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建立透明、服务和有公信力政府;最后,政府信息公开给媒体监督带来了希望和可能。

第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

信息在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分布是不均匀、不对称的。如材料一所示,政府处于信息垄断地位,公众则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这种信息极不对等的现象如不加以规制会产生很多问题,一方面导致政府缺乏监管,权力滥用;另一方面,致使公民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权益受损。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从法律制度层面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重新分配,弱化了政府对信息的垄断和控制,使公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获得大量所需要的公共信息和个人信息,为公众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有效保障。

2.如何处理公开与不公开的关系:

按照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行政公开分为不予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其制作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没有及时公开造成了孙某对该文件的具体内容不清,也会使公众对国土资源局产生的不信任,进而使国土资源的禁止继续开采的通知遭到孙某的质疑。知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公民遵守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前提就是让公民知悉该文件,否则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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