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17 21:20:22
【答案】ABCD
【逐项解析】《证券法》第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依据该条规定,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在证券市场发行和流通的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券、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无论是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均有流通性,选项A 表述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证券代表的权利可以是债权,如债券。选项B 的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所有证券投资均具有风险性,只是风险大小不同而已。选项C 的表述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证券法》第3 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该条规定,选项D 的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76.某化工厂将废水直接排入河道,流入秦某的鱼塘,造成鱼塘的鱼全部死亡。该厂承认其侵权,但
对秦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不接受。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秦某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B.秦某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C.秦某可以不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D.秦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 年
【答案】ABC
【逐项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 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依据该条的规定,选项A、B、C 三项均符合法律规定,表述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环境保护法》第42 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依据该条规定,选项D 的表述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
77.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 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AC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国际习惯法原则和国际条约。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因此,只要是国际法上的主体,都要遵循这一国际习惯法确立的原则。另外,
需要注意的是,《1977 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只对该条约成员国产生法律拘束力,丙国有权利退出该条约,退出后将不受该条约拘束,乙国不是条约成员国,自然该条约对其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乙国和丙国尽管不受《1977 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法律拘束,但都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B。遵守国际习惯法原则,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义务。不了解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法的关系,则容易错选其他答案。
78.甲国人亨利持假护照入境乙国,并以政治避难为名进入丙国驻乙国的使馆。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此外彼此间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亨利目前位于乙国领土上,其身份为非法入境者B.亨利目前位于丙国领土内,丙国有权对其提供庇护C.丙国有义务将亨利引渡给甲国D.丙国使馆有义务将亨利交由乙国依法处理
【答案】A、D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领土制度、引渡和庇护制度。A、B 选项中,正确答案是A 项,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它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领空。使馆是拟制领土的说法和军舰是浮动领土的说法只是为了理解某种制度而作的理论解释。实际上,在国际法中,并不将使馆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土,它还是驻在国的领土。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应当坚持“无条约无义务的原则”。如上分析,丙国没有引渡义务,同时由于亨利只是进入丙国驻乙国的使馆,丙国不具备引渡的主体资格。所以,C 选项错误。亨利目前位于乙国领土上,其身份为非法入境者,丙国使馆有义务将亨利
交由乙国依法处理。因此,D 项正确。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B,原因在于对使馆是否属于领土的理解存在偏差。实际上,如上分析,在国际法中,并不将使馆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土,它还是驻在国的领土。
79.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挂甲国船旗。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的船舶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C."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船舶
【答案】ABD
【逐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船舶公海航行悬挂船旗规则。1982 年的《海洋公约法》中规定了船舶的航
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的中自由通过,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此时,其他国家军舰发现可登临
检查。”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斯芬克司号”应被视为无船旗船舶。有些国家(如巴拿马)对船舶的登记采用开放登记政策,很少监管登记为其国籍的船舶,这种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所以正确答案是A、B、D。
【常见错误】不熟悉公海航行制度中的船舶悬挂旗帜的规定,从而误选其他答案。本题的考试知识点
在2000 年的律考试题中出现过。
80.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斯坦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B.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C.如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D.法院可向该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答案】BCD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送达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
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
的批复》中进一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当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时,便不再属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因此, A 项错误,B、C 项正确;D 项正确。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A,原因是没有注意到必须是“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才能接受送达。另外,也需要注意B 项中的代表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
81.定居甲国的华侨王某与李某在甲国结婚,后王某在甲国起诉与李某离婚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王某转而在我国法院诉请离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关此案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B.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C.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ACD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和
十六条规定:(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第二条,A、C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一百八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选项D 是正确的。
【常见错误】本题易漏选D。原因在于片面理解《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误认为离婚案件中的所有法律关系,均适用法院地法。也忽略了D 项属于先决问题,所以,易漏选D。
82.我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成立较早的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不得视为约定了仲裁机构
【答案】AB
【逐项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仲裁制度。
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选项A 正确。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B 正确,C 项错误。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因此,D 选项正确。
【常见错误】本题司法部给的标准答案是:A、B。我们认为,根据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A、B、D。本题司法部公布的标准答案,值得探讨。
83.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法国的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本拟向西班牙转卖该批货物,但却转售到意大利,且未通知甲公司。意大利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权利担保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承担依意大利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B.甲公司应承担依法国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C.甲公司应担保在全球范围内该批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D.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该批货物依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情形
【答案】BD
【逐项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担保限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对知识产权担保的限制: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根据上述规定,A 项中甲公司并不知晓该批货物转售到意大利,因此,甲公司不应承担依意大利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A 项错误。C 项中甲公司也没有义务担保在全球范围内该批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C 项错误。依上述规定,B、D 选项正确。
【常见错误】考生如果不熟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关于卖方权力担保责任的规定,则很可能错选其他选项。
8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B.中国只根据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承担义务C.该《议定书》规定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D.中国与其他成员在加入谈判中作出的具体承诺,不构成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答案】AC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与其他成员一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成员都相同的规范
性义务,如各协议条款规定的义务;另一部分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作出的承诺,这是中国承担的独特义务。因此,选项B 错误。
其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它除了确认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性规范外,还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做了规定。因此,选项A 正确。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这一机制专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因此,选项C 正确。
D 选项错误,中国与其他成员在加入谈判中作出的具体承诺,也应该构成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常见错误】本题可能多选其他答案。本题难度不大,考生只要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和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就不会选错答案。
85.2006 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 年7 月1
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 修改或规定的内容?A.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B.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C.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D.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 个工作日
【答案】ACD
【逐项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本题的测试点是UCP600 的内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UCP500 的49 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
的39 条。内容上,也多处进行了修改,现总结如下:(1)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体现了UCP600 细化规定的精神,对一些术语作出定义不仅可以使概念明晰化,从而有利于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而且更可以解决一些地方法律适用的问题;(2)引入了“Honour”(兑付)的概念。(3)改进了议付的定义。(4)约定了解释规则,摈弃了可撤销信用证。(5)将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 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 个银行工作日”;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6)开证行、保兑行及指定银行的责任更清晰、确定,规范了第二通知行的做法。综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选项B 中,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而不是售出行为,故B 项错误。
【常见错误】本题容易漏选其他答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刚刚修改和颁布的,许多考生对其还比较陌生。特别是考生可能会漏选C 项,UCP600 确实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但是UCP500 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C 项并非是UCP600 修改内容,但确实是UCP600 规定的内容,根据题意也是当选的。
86.甲公司与乙公司依CIF 安特卫普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布料的合同。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丙公司。关于这批布料两次交易的风险转移时间,依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B.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C.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转移D.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丙公司收到货物时转移
【答案】BC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规则。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 术语,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货物风险在货物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