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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A.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D.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
【答案】D
【逐项解析】《环境保护法》第9 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 的表述应为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是错误选项;《环境保护法》第10 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该条规定,选项B 的表述应为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是错误选项;《环境保护法》第11 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公报。”依据该条规定,选项C 的表述应为国务院和省一级人民政府的(91考试网91exam.org 收集整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是错误选项;《环境保护法》第12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依据该条规定,选项D 的表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是本题的正确选项。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29.甲国1999 年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政变领导人朗曼逃到乙国。甲国法院缺席判决朗曼10 年有期徒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国可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朗曼,执行判决
B.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
C.乙国有义务给予朗曼庇护
D.甲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乙国有义务将朗曼逮捕并移交甲国
【答案】B
【逐项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本题测试点是庇护制度。庇护,又称政治避难,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受他国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庇护是国家在其领土内根据其属地优越权而给予外国人的,是属正当权利,国际上称这种庇护为领域庇护。域外庇护是指给避难者在其驻在外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内以庇护,域外庇护的合法性国际法实践中尚不统一,我国不承认域外庇护。
联合国大会于1967年12月通过《领土庇护宣言》规定了三个原则:
1、对某些人行使庇护权是各国主权的表现;
2、庇护只限于政治犯,对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人不在此列;
3、给予庇护的理由由庇护国决定。
本题中,A 项错误,国家享有领土主权,甲国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朗曼,执行判决,是严重侵犯乙国领土主权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C 项错误,国际法上的庇护并不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国家对于申请庇护的人有同意或者拒绝的权利。D 项错误,对于甲国法院的判决,在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的情况下,乙国没有义务承认和执行,这是国家主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所以,B 选项正确,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
【常见错误】庇护,在国际法上并不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国家对于申请庇护的人有同意或者拒绝的权利,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则容易误选C。
30.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 世纪甲国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 年,乙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 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答案】C
【逐项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本题测试点是国际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
A 项中,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之间的国际争端。
1920 年国际常设法院开创了以司法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河,1928 年巴黎非战公约,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为一项普遍性国际义务。1970 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再次规定。本题中,“亚金索国”尚不是国际法上的合法主体,因此,“亚金索国”与乙国政府之间的争端的实质是国内矛盾的解决,不适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B 项中,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各民族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自己的事情。这里民族的界定,是针对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而言的,如果把民族自决加以滥用,则是不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实践的。本题中,
“亚金索国”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形,因此,B 项错误。
C 项中,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割让一般分为自愿割让和强制性割让。强制性割让,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已经逐渐被现代国际法所禁止,但自愿割让在国际法上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本题中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C 选项正确。
D 项中,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确认某事实或者情势在国际法上的存在,从而接受这一认可所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后果。对国家的承认,是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一个国家而与其交往。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本题中,甲国的承认,显然不能使“亚金索国”满足国家的各项特征和要素,因此,D 项错误。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A、B 选项。错选A,是因为不清楚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所适用的主体。错选B,是因为错误地理解了民族自决原则,没有意识到该原则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即只针对殖民地而言的。
31.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答案】A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自然人的国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根据上述解析,A 项正确,B、C、D 选项均不正确。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C、D,原因在于不熟悉我国国籍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不承认双重国籍,血统兼出生地主义等。
32.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
定
【答案】B
【逐项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本题的测试点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
的冲突时的适用规则。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从国内立法实践来看包括三种情况: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等情况都存在。B 项的说法反映了我国的实践,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B 选项是正确的。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民商事范围以外的条约,能否在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才能确定。D 项没有区分条约的范围,笼统的说“任何条约”,显然是不正确。至于A 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有决定是否缔结条约的权利,但并没有权利确定何者优先适用。C 项中的说法也找不到任何相关法律依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A、C、D,原因在于很多考生不了解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的复杂性,如果不加区分,一概全部适用,则很可能影响到国家的利益。因此,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民商事范围以外的条约,能否在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才能确定。
33.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 岁,已婚)和其女(15 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答案】C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另外,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20 条规定,“外交特权适用于外交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女”。根据以上分析,C 选项正确,A、B、
D 选项错误。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D。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规定,外交代表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得享有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有的国家限制在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范围内;也有的国家把外交特权给予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双亲或姐妹。而我国法律规定,“外交特权适用于外交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女”。因此,考生需要特别注意我国法律对外交豁免范围的界定。
34.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油田归属与开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油田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其中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B.该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分属甲国、乙国各自所有C.该油田的开发应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下进行D.无论哪一方对该油田进行开发,都必须与另一方分享所获的油气收益
【答案】B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边界地下资源归属问题。根据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底土是领土的一部分,领土以边界为界,同时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因此B 项是正确的,A、D 选项的说法不符合题意。另外,C 项错误明显,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不具有该项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安理会和大会履行其在国际他管制度方面的责任,并负责监督托管领土。目前联合国的托管制度已经完成历史使命。该项很容易排除。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A、C、D,其原因在于考生不能把握住本题真正要考察的知识点,表面上看,本题是在考察边界地下资源归属问题,实际上本题本意在考察国家主权原则和领土的界定。该题并没有一定要问如何进行开采该跨界资源。利用国家主权原则完全可以得出正确答案。
35.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 B.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C.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D.只需适用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
【答案】A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这表明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要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法。1999
年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国法的规定,同时不得违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常见错误】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本题易错选B、C、D,原因在于没有掌握“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要重叠使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法”这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36.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答案】B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内容。该《安排》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因此,B 选项正确,A、C 项错误。该《安排》第二十条规
定:“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能笼统地认为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所以D 项错误。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A,关键在于没有掌握该知识点:“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A 的正确性值得商榷:不提出执行申请就不能立案,不立案如何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37.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答案】D
【逐项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本题的测试点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船舶碰撞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安达号”与“百利号”是不同国籍的船舶,所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韩国法律,因此,排除A、B、C 选项,D 选项正确。
【常见错误】本题容易错选A 项。原因是审题不仔细,“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并非发生在公海上,所以也不应该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另外,希望考生注意《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
地法律。”这是适用法院地法的另一情形,但本题不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纠纷案件,否则也容易错选A。
38.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关于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
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答案】司法部答案是:C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合同的协议管辖问题。协议管辖,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