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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真题详细解析(试卷一)完美WORD版(二)

时间:2010-07-17 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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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44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AD 选项说法正确当无疑义。另外,协议选择管辖,无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都是可以的。因此,B 项说法也是正确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协议管辖要满足三个条件:(1)书面形式;(2)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3)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第(2)项条件来看,C 项说法似乎也是正确的。本题司法部公布的标准答案是C 项,我们认为值得进一步探讨。

【常见错误】本题答案的正确性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39.中国A 公司与德国B 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答案】A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该仲裁条款对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但约定了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所以适用仲裁地法律,即瑞典的法律,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项。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C,即认为适用法院地法。其实,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只有在“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院地法律”。

40.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答案】D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和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显然,在本题中,应排除ABC 选项,D 为正确答案。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C,原因在于不清楚: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时,应优先适用区际冲突规则,只有在未作规定时,才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41.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依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答案】B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一十八条和三百一十九条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根据以上规定,ACD 选项都是正确的。B 项可能错在法院不应直接驳回申请。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是承认和执行的申请,法院能直接按起诉对待吗?本题答案的正确性值得推敲。

【常见错误】本题容易误选ACD。原因在于不了解“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基本条件”这个知识点,现将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1)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2)必须是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协助执行的委托;(3)判决国必须同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了有关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4) 该外国判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5)符合执行条件的外国判决,我国法院用裁定的方法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否则,不予承认与执行;(6)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该判决国与我国没有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42.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B.商务部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可以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C.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应予接受D.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答案】A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反倾销相关知识。

《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经贸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所以A

项正确。

《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外经贸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外经贸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所以,B 选项错误,C 选项也错误,对于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接收也可以不接受。

《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 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

。”所以,D 选项错误,当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并不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常见错误】混淆了反倾销与保障措施,而误选了D。另外,需要大家掌握的本题的背景知识,《反

 

倾销条例》中所称的外经贸部经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已被撤销,其该部分职能由后成立的商务部继承。

4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

C.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D.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

【答案】A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无效宣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七十三条规定: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根据以上规定,本题中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题目中未表明该批货物与其他批次的货物互相依存,所以买方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因此选项A 正确,BCD 错误。

实际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上一致,如果考生对我国《合同法》比较熟悉的话,本题也不难得出正确答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常见错误】本题可能错选BCD。原因是考生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不熟悉未注意到公约中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的差别,从而错选了其他答案。

44.海运单是20 世纪70 年代以来,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特别是航程较短的运输中产生出来的一种运输单证。关于海运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海运单是一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B.海运单不具有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存在的作用C.第三方以非法的方式取得海运单时无权提取货物D.海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收货人凭海运单提取货物

【答案】C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海运单的法律性质。海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海运单的正面内容与提单的基本一致,但是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无需凭海运单,只需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就可以提取货物。因此海运单迟延到达、灭失、失窃等均不影响收货人提货,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海运欺诈、错误交货的发生。海运单在航程较短的运输中焕发了勃勃生机。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海运单和海运提单不是一个概念,现将两者主要的区别总结如下:

1、海运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物权凭证的性质和特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海运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常可以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4、海运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5、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

根据上面的分析,A 项错误,海运单不可以流通。B 项错误,海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D

项错误,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因此,C 选项是正确的。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ABD。错误的原因在于混淆了海运单和海运提单的概念。这要求考生在平时的复习过程中,要注意相近概念的比较和记忆。

45.中美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中美两国均适用。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B.美国人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C.美国人仅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D.中美两国均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但以民事程序为限

【答案】A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商标、专利的保护都遵循独立性保护原则,故BC 两项错误,不应当选。D 项中,仅限于“民事程序”的说法违背了TRIPS 的相关规定,成员国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并不限于民事程序。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该公约的国民待遇又被称为“双国籍国民待遇”,即作者国籍标准和作品国籍标准。因此A 项正确,本题中根据作者国籍,中国为该作品起源国,故美国应给予国民待遇。

【常见错误】本题意错选BCD,原因在于不了解: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商标专利的保护都遵循独立性保护原则;《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46.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 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B》,“玛丽”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答案】B

【逐项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本题的测试点是国际贸易综合知识CFR 上海,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此,本题中风险虽然已经转移至买方,但并不意味着甲公司要自

行承担全部损失,本题中甲公司有索赔的权利,A 项说法错误。

《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所以,本题中,B 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当然,严格的说,“承运人免责”和B 项的“所有人免责”在内涵和外延上并非完全一致,B 项的说法稍欠严谨。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货物在装卸和转船过程中的整体灭失;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担和救助费用;由于运输船只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水灾、爆炸引起的

 

货物全损和部分损失。因此,本题中,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 项错误。

如果单单相符、单证一致,即使开证申请人不付款,开证行也必须履行对外付款的义务。这是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付款的基本规则。因此,D 项说法是错误的。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其他答案,原因是没有掌握以下一些知识点:CFR 、《》的“不完全过失原则”、平安险责任范围和信用证付款规则。

47.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甲缔约国与乙缔约国的桑德公司通过书面约定一致同意:双方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应直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据此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任何一方可单方面撤销对提交该中心仲裁的同意B.在中心仲裁期间,乙国无权对桑德公司行使外交保护C.在该案中,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解决争端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

【答案】B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

(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因此,A 选项不正确。

该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该另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

。”因此,B 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该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何其他

救济方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缔约国可以要求以用尽该国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的

。”因此,C 项是错误的,原因是只有缔约国有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解决争端。该公约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除本公约规定外

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除依照本公约有关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况外,每一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因此,D 项是错误的。

【常见错误】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本题容易错选C 项,其原因在于没有掌握“有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解决争端,只能是东道国”这个知识点。

48.王律师为扩大业务范围采用的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在晚报上发布介绍自己专业范围、所在律师事务所和联系方法的广告B.加入当地的企业家协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C.向所有的同学发函,承诺给介绍案源者10%的回报D.参加房地产专题研讨会,在会上发表"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并向与会者派发名片

【答案】C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律师的业务推广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范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

。”因此,王律师在晚报上发布介绍自己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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