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28 08:18:28
第三节保税货物
一概述
(一)含义、特性、分类
1.含义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2.特性
“海关批准、是监管货物、应复运出境“
① 经海关批准
明确规定,保税货物必须“经海关批准”。任何货物,即使已经具备有保税条件的货物,不经过海关批准,也不能成为保税货物。
批准进境货物暂不纳税,予以保税,这正是法律赋予海关的权利之一
海关批准报税的范围很大,包括批准成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海关接受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包括接受来料加工合同备案、进料加工合同备案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发《登记手册》,实际上就是在行使批准保税的权利;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是由国务院审批的,但是具体批准这些区域的某些进口货物的保税,仍是海关的权利,也属于这一范围。
② 是监管货物
《海关法》指出,保税货物是“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海关法》还把保税货物归纳在海关的监管货物项下,明确规定保税货物是海关的监管货物。
因为保税货物是海关的监管货物,所以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对保税货物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保税货物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当保税货物失去保税条件时,海关者有权依法对该报税货物做出处理。
保税货物中有很大一部分产权并不转移,进境后仍属于境外厂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税货物的所有人不经过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就可以将报税货物擅自处理。
③ 应复运出境
根据《海关法》对保税货物所作的含义,保税货物的最终流向应当是复运出境,因此,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后的货物,一旦决定不复运出境,那么从决定不复运出境之日起,就改变了保税货物的特性,就不再是保税货物,就应当按照留在境内的实际性质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3.分类
按照《海关法》对保税货物含义的表述,保税货物可以划分为储存出境和加工生产两大类,以及准予缓税类。
①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A.国际转运货物,主要是转口贸易货物
所谓转口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不是由出口国与最终进口国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第3国进行的贸易。
B.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
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包括国际运输船舶、航空器,所需要的燃料、物料、备件和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需要的饮料、食品、烟酒等,按国际惯例是可以免税的。
C.免税品
经国家批准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隔离区内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免税品商店,从境外进口,进入海关批准的监管仓库后,供应给已经办完出境手续即将离境旅客或境外来华尚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带有储存出境类性质,也可以纳入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的范围。
②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是指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以及用这些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包括:
A.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B.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C.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③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最终办理进口纳税或免税手续而不复运出境的货物。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包括:
A.外国商品境内维修用零部件
这种零配件(不包括进口耐用消费品维修用零部件)如果用于保修期内维修,可以免税;如果用于保修期外维修,则要征税。在进口时,海关批准进入保税仓库,缓办纳税手续,等维修使用时办理进口纳税或免税手续。
B.外汇免税商品
从境外进口后,进入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仓库,然后由国家批准的外汇免税商店销售给我国各类出国劳务人员的外汇免税商店。
上述3大类保税货物,除加工贸易货物视不同情况可存放保税仓库后再提取加工生产,也可直接发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贸易加工厂加工生产外,其他都必须存入保税仓库。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存放一段时间后,将流向各个方面:有的复运出境,有的被发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厂,有的转为一般进口货物投入国内市场,有的则通运境外。
保税货物如果按照海关监管的形式来分,也可以分为3个大类: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区域保税货物。
(二)报关程序
1.备案申请保税
经国家批准的保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运入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已经整体批准保税,备案阶段与报关阶段和并,省略了按照每一个合同或每一批货物备案申请报税的环节。
经国家批准的保税仓库,在每一批货物进境入库之前必须按照每一批货物为单位进入备案申请报税的环节:仓库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保税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后批准保税,仓库经营人凭海关批准报税的单证办理申报货物进境入库手续。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进口料件,则必须按照每一个合同为单位进入备案申请报税阶段。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备案批准报税阶段的具体环节是:企业合同备案、海关批准保税、设立或不设立银行台帐、海关核发《手册》。
2.进出境报关
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出境时都必须和其他货物一样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阶段不同的是,保税货物暂缓纳税,不进入纳税环节,但应当收取监管手续费。
进出境报关阶段的具体环节是:申报、配合查验、缴纳或免纳监管手续费、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3.报核申请结案
报核申请结案阶段的具体环节是:企业报核、海关受理、实施核销、结关销案。
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由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报核,海关受理报核后进行核销,核销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结关销案:
① 区域保税货物因为没有规定具体的保税期限,所以最终的结案应当以进区货物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标志。本期核销该批报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
② 仓储保税货物应当以该货物在规定的保税期限内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标志。每月报核一次。本期核销该批报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或者到期变卖处理。
③ 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应当以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或者部分出口,不出口部分全部得到合法处理为结案标志。海关受理报核后,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实施核销,对不设立台帐的,予以结案;对设立台帐的,应当到银行撤销台帐,然后结案。
(三)报关要点
1.批准保税
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通常没有批准权,只有凭证审核验放权。保税货物,海关不仅有审核权,还有批准权。进境货物可否保税,要由海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决定。货物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境,这是保税监管的一个十分明显的特征。
海关批准进口货物保税的原则由3条:
① 合法经营
② 复运出境
③ 可以监管
公共性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备料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专用型保税仓库由隶属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2.纳税暂缓
保税货物是推迟了办理纳税手续的时间,是缓办纳税手续。
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口时是不纳税的。但是,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境报关时依然有一个缴纳监管手续费的问题。
根据国家的规定,海关对准予保税进口的的货物有权按照《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征收监管手续费。
保税货物加纳监管手续费的公式是:计费基数乘以费率。
保税货物加纳监管手续费的计费基数是准予保税的货物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费率有以下5种:
① 零
A.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保税货物(暂不收监管手续费);
B.进口后保税储存不足90天,未经加工即复运出口的国际转运货物。
② 千分之一
A.来料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
B.进口后保税储存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的燃料、物料、备品;
C.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复运出口的国际转运货物。
③ 千分之一点五
加工贸易准予保税的专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
④ 百分之一点五
进口后保税储存作免税品销售的货物;
进口后保税储存作免税外汇商品销售的货物。
⑤ 千分之三
其他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主要是指加工贸易准予保税的专为生产出口非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准予保税的外国商品维修用的零部件、其他准予保税的货物;
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是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之日起15天内向海关如数缴纳。逾期不缴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外,还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10元以下的免征。
已纳监管手续费的保税货物,经批准改变保税形式,不改变监管手续费费率的,不重复缴纳;改变监管手续费费率,费率提高的,对不足部分应当补缴,费率降低的对已征收的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已纳监管手续费的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并缴纳进口税的,监管手续费不予退还。
3.监管延伸
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期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进境货物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期限;一部分是保税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期限。
① 准予保税的期限
准予保税的期限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起点是批准保税之日,终点是准予保税期限的最后一天。
准予保税的期限按保税的形式可以分为区域保税期限、仓储保税期限和加工贸易保税期限3种:
A.区域保税期限
根据现行的法规,我国海关对区域保税的期限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笼统的规定为从进境进区起,到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
保税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返回保税区的期限,规定最长为半年,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的最长期限是半年。
出口加工区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返回出口加工区的期限,规定最长为半年,不得延期。
B.仓储保税期限
仓储保税期限就是货物保税期限,规定从进境入库到出库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止,最长为1年,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1年。
C.加工贸易保税期限
进料非对口、进口一般料件,保税期限最长是1年,可以申请两次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半年。
进料对口和来料加工、进口一般料件,保税期限按照出口交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可以两次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不管什么加工贸易合同,凡进口棉花、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羊毛的,其保税期限为半年,没有延长期。
不管什么加工贸易合同,进口原糖生产食糖出口,其保税期限为3个月。
海关准予保税的期限,实际上也是海关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的期限,因此这个期限的最后一天就是保税货物应当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日期,如果超过这个日期3个月仍未办结海关手续,海关有权依据《海关法》第三十条,将有关货物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货物收货人或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② 申请核销的期限
申请核销的期限是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