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报关员考试重点资料汇总--保税货物(三)

时间:2012-10-28 08: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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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本地深加工结转报关进出口,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用于企业异地深加工结转报关进出口。

c.分册的申领

   确需使用分册的企业可以持海关核发的总册、《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和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请,经海关批准后领取有分册编号的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分册。

d.分册的使用

分册有效期必须在总册有效期之内。

分册的经营单位、加工单位、商品序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币制等必须与总册对应项一致

分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在总册审批的商品范围内,商品数量必须在总册备案的对应商品数量范围内。

总册和分册可以分开使用。一本分册只能在一个口岸报关。异地报关分册的口岸必须在总册审批口岸范围之内,深加工结转分册可超出总册规定口岸范围。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备案内容只包括出口成品或半成品部分,不包括进口料件部分,只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

为了简化手续,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列明辅料金额不超过5千美元的合同,除适用C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外可以不申领《登记手册》,直接凭出口合同向主管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续册

a.继册的含义

加工贸易继册是指加工贸易手册因报关次数频繁造成手册进出口登记栏不够使用,在原手册进出口登记栏用尽或即将用尽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主管海关核发的与原手册同号并与原手册装订在一起使用的不独立的手册

继册的实质是原手册的加厚

b.继册的申领和使用

申领继册的前提是原手册进出口登记栏已用尽或即将用尽。对于手册进出口已平的,企业应重新办理新手册,不得申请领取继册。

企业向海关申请继册时应提交“继册申请报告和原《登记手册》。已申领过继册的要在“继册申请报告”中写明已办继册的数量。

领取继册后,应当把继册与原手册装订在一起,进出口报关时继册必须与原手册一起使用。

.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后,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入进出口报关程序。

6.合同备案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范围

已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账的合同还须变更台帐。其中加工期限的变更成为合同延期。

合同变更的审批

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外经贸原审批部门批准。为简化合同变更手续,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的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企业可直接到海关和中国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需再经外经贸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合同变更的台帐

A:金额变更后

原备案在1万美元及以下,变更后进口金额超1万美金的A、B类企业合同,需重新开设台帐。

B类管理的企业合同金额变更后,进口料件涉及限制类商品的,由银行加收相应的保证金。

B:管理类别变更后

因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合同从“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交付台账保证金。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只对原合同未出口部分收取台账保证金。

管理类别调整为D类的企业,已备案合同,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允许交付全额台账保证金合继续执行,但不得再变更和延期。

对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的,已备案的合同不再交付台账保证金。对原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转为禁止类的,已备案合同,按国家即时发布的规定办理。

7.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开展民地加工贸易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设立台账,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9.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

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境外厂商在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以免费即不需境内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扣付或出口产品减价等方式偿还而提供给境内经营企业的加工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不作价设备可免费进口,监管期5年,到期退运,不退运的办理留在境内的相应手续。

 

(二)进出口报关

1.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的一般规则

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区别

基本要求是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完全一致,只要在某一方面不一致,报关就不能通过。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的一般程序

加工贸易货物申报必须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

  来料,进料加工进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成品油以外均可以在报关进口时免交验进口许可证。

 ②来料,进料加工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

2.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的报关

  深加工结转——指加工贸易企业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不直接出口,而是结转给下一家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再加工后出口的加工贸易业务。

  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

  转出企业凭下述单证向转出地海关保税部门提出深加工结转申请:

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文件。

企业自行填写的一式4联的《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结转企业间的购销合同。

3.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要点

   (三) 合同报核

1.报核的含义

2.报核的时间

  企业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后1个月内或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企业合同核销表(预录入);

  ②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进出口报关单(按《登记手册》的记录顺序编列);

核销核算表;

申请内销的应有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内销批准证》;

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5.特殊情况的报核

6.报核要点

(1)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

(2)处理

变卖:超出合同核销期限仍不主动向海关申请办理报核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法》的有关条文直接提取变卖。

退运:因故申请将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退运出境的,应持《登记手册》等向口岸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并将有关单证交海关核销。

补税:申请风销节余料件、边角料或内销节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残次品和副产品,应按规定办理进口补税手续。

放弃:因故无法内销或退运欲放弃的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按规定变卖,企业凭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提取变卖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直接核销: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由海关根据货物的实际状况核定有无使用价值,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海关可直接核销。

销毁:保税货物按规定须进行销毁的,如涉及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公共安全等,由企业负责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

结转出口:将节余料件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的,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3)内销报关

   加工贸易货物因故需转内销的应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如内销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料件总额的3%以下,且总值在人发币1W以下的,可免交许可证,其他情况需交验许可证。

(4)受灾保税货物报关

7.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报核

 海关对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

(1)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不作价设备,须补缴进口税,提供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

(2)监管期已满、不退运留在境内的,企业需向海关提出申请,

留在本企业继续作加工贸易生产设备的,免提供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免缴进口税。

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不再开展加工贸易的,则须提供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免缴进口税。

三保税仓库货物

一保税仓库概述

1.保税仓库含义

保税仓库可分为三大类

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

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

2.保税仓库类型

 公共型保税仓库——由海关部署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专门存放产权属境外厂商的货物的保税仓库。由于货物产权属境外厂商,所以货物不是专用的,出库的流向不是单一的。

备料型保税仓库——是加工贸易企业自用的专门存放加工贸易货物,特别是加工贸易料件的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指专门存放外国商品维修、免税品商店、外汇免税商店、国际运输工具供应等专门业务需要从境外进口的货物的何税仓库。

3.保税仓库设立

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

   设立保税仓库的审批

   公共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核后,报海关部署审批;

备料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核批准后,报海关部署备案;

专用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核批准。

二报关程序

1.进库报关阶段

除能够制造化学武器装备化工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外免领许可证;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口岸入境时,保税仓库经理人及其代理人应按转关运输程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2.出库报关阶段

 出口报关

 进口报关

(三)报关要点

1.保税仓库所存放货物的期限为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提取、交付、调换、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外,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保税仓库经营单位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4.货物进口时已明确为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

5.保税仓库经营单位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对货物进行改变包装、加刷唛码等整理工作,应向海关申请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6.保税仓库进口供自已使用设备均不属保税货物,进口时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税款。

7.保税仓库经理人应在每月5日前列表,并随附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报上一月的进出存情况,由主管海关核销。

8.保税仓库必须独立设置,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

 

四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货物

  我国的区域保税主要有保税区保税和出口加工区保税两种类型。

一保税区货物

1.保税区概述

保税区——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功能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保税区有以下免税优惠: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的维修零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免税。

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免税。

2.报关程序

 进出境报关

   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或其他理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属非自用的,包括加工出口、转口和仓储,采用备案制,进入备案程序。

进出区报关

   保税进口料件以及用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进出区

进区,报出口

出区,报进口

A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进入一般进口报关程序。

B出区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入保税货物报关程序。

C出区给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使用的,进入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进出区外发加工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生产的某一环节由其他企业代为加工的业务。

A进区——凭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进入进出境报关程序,不填写进出口报关单,不缴纳税费。

B出区——须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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