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报关员考试重点资料汇总--保税货物(四)

时间:2012-10-28 08: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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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区域保税报核期限、仓储保税报核期限和加工贸易保税报核期限。

A.区域保税报核期限

区域报税的申请核销是以区内企业为责任人,每半年一次,即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向海关报核半年的本企业所有保税货物的进、出、存情况。

B.仓储保税报核期限

仓储保税的申请核销是以为保税仓库的经营人为责任人每月一次,规定每月的5日前向海关报核上一个月的所有保税货物的进、出、存情况。

C.加工贸易保税报核期限

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为报核单位,按照海关批准的保税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1个月内向海关报核。

 

4.核销结关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放行结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由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然后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在此,海关的放行,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结关的标志。

核销是保税货物监管最后一个环节。核销才是保税货物结关的标志。所以核销是保税监管区别于海关一般进出口货物监管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

 

二加工贸易货物

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的贸易,即料件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到境外的贸易。

加工贸易有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之分

来料加工——由境外企业免费提供料件,委托我方加工,成品由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是指境内企业用现汇从境外购买料件进口生产成品销往境外的贸易。

进料加工又有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之分。进料对口是指经营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时,既有进口合同,又有出口合同,而且进出口合同是对应的,数量上是平衡的;进料非对口合同是指经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对外签订了料件进口合同,在向海关备案时尚未签订出口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

保税工厂是指由海关批准的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工厂或企业。

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在同一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连续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具有同一性。基本程序是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报核结案。分述如下:

(一)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海关受理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加工贸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志主要是:外经贸主管部门合同审批是否通过,以及合同所涉及的加工贸易进出口国家管制商品是否获得许可。

海关受理备案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进口料件全部或部分保税或“先征后退,并把合同内容转化为《登记手册》内容或作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2.合同备案的步骤

   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领取批准证件;

   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向有关主管部门领取许可证件;

   将合同内容预录入计算机;

   由海关审核、批准保税后,需要开设台帐的领取台帐开设联系单;

   到银行开设台帐,领取台帐登记通知单;

   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

3.合同备案的企业

国家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当由经营企业到加工企业的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又可能是同一个企业,也可能不是同一个企业。

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单位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4.合同备案的内容

应当提供的单证

A.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B.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

C.“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4份)及“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D.属于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

E.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F.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进料非对口除外);

G.其他需要的单证。

单证要求

A.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应加盖该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且随附《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B.《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超出有效期的应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重新核发。

C.加工贸易合同条款应齐全,应加盖企业公章。

D.企业向海关提交的备案申请表分别是:“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加工出口成品备案申请表”,“单耗备案申请表”,“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这些表格须由经营单位加盖企业公章,加工企业和经营单位不一致的,加工企业也应在上述表格上盖章。

E.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应反映产品的整个加工过程以及使用进口料件的工序,化工产品还应提供化学反应方程式。工艺流程应由生产厂家提供。

F.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服装排料图、化工产品配方、电子线路图以及实样、图表、说明书等资料。

G.外贸企业委托国内加工企业加工,所提供的国内加工的承揽合同必须规定外贸企业不是将保税货物出售给加工企业而是委托加工,承揽合同和加工企业保函中必须有遵守海关规定的条文。

备案商品

A.不准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

  目前不准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有3大类,包括:

  a.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b.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

  c.为种植、养殖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B.需要提供许可证的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包括:

  a.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b.进出口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c.消耗臭氧层物质。

C.需要提供其他许可证件的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包括:

  a.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提供原国家计委及授权机关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包括小麦、玉米、稻谷、大米、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糖、羊毛、羊毛条、棉花);

   b.进口天然橡胶,提供原国家计委及授权机关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

   c.进口原油,提供国家经贸委配额证;

   d.进口音像制品、印刷品,提供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司的批准文件;

e.进出口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和样品或样图;

f.进出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的零部件、成套散件,提供国家计委的项目批准文件;

g.进出口黄金,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授权分行的批准文件;

h.进口工业再生废料,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备案准予保税的额度

对进口料件批准全部保税、部分保税或不予保税。

海关批准进口料件保税的额度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a           准予备案的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对口合同、保税工厂进口合同、保税集团进口合同,不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全额保税

b           中资企业进料非对口合同根据进口料件的种类分别按比例保税和征税,即15种商品按95%保税、5%征税,其余商品按85%保税、15%征税。

c           外商投资企业进料非对口合同,按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内外销比例征税或保税。

d           消耗性物料一般不予保税

所谓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完全不物化在出口产品中或不随着产品出口的,而在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掉的物品。加工贸易进口的消耗性物料除燃料、磨料、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保税外,其他的都不能保税,进口时应当照章征税。

e           试车材料照章征税

试车材料是指企业为调试设备、培训员工等进口的材料,不属于报税的范围,在进口时应当照章征税。

备案中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所有的加工贸易合同,包括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加工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规定办理,或不设台帐,或设台帐不付保证金,即“空转;或设台帐并付保证金,即“实转”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开展加工贸易的部分料件,银行要按料件的进口额度征收保证金

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标准对加工贸易企业设置A、B、C、D4类管理措施。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又是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或者年进出口总额3千万美元(自营生产企业出口额1千万美元)及以上,或者年加工出口额1千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申请由海关批准,不实行台帐制度

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a.任何企业都不得开展列入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b.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c.适用A类管理企业设台帐,无论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不需付保证金

d.适用B类管理企业设台帐,限制类商品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的50%付保证金,允许类商品不付保证金

e.适用C类管理企业设台帐,无论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要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付保证金

国家还规定对列明的78种客供辅料,即一般出口合同中订明的由境外厂商提供的辅料以及其他零星进口料件金额在1万美元以下的,适用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不设台帐,因此也不必向银行交付保证金。适用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金额在5千美元以下的列明的78种客供辅料不仅可以不设台帐,还可以不申领《登记手册》,但必须凭出口合同向主管海关备案

备案中其他要注意的事项

合同备案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商品价格、商品归类、进出口岸、成品单耗等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

5.合同备案的凭证

海关受理并批准合同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驻员监管保税工厂合同、适用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的合同,不必开设台帐。在准予备案后,由企业直接向受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适用C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合同以及适用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和不驻员监管保税工厂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合同,由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到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加工贸易分册

a.分册的含义

加工贸易分册是指海关在企业多口岸报关周转困难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即总册的基础上,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核发的载有该部分内容、有独立编号的另一本《登记手册》。

b.分册的种类

加工贸易分册可分为直接报关分册(F字母开头)和深加工结转分册(G字母开头)

直接报关分册包括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直接报关分册,用于企业本地或异地直接报关进出口

深加工结转分册包括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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