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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简章(三)
时间:2011-08-09 1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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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被正式确认后,不允许再调整报考职位。8月18日24:00前未缴费的报考者,视作放弃报考。报名结果被确认的报考者,请于考试前一周内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凡打印准考证有困难者,可拨打宁夏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0951-5099130、5099161、5099163)寻求帮助。
5、开考比例限定。为确保招录计划的落实,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每天将在宁夏人事考试网上对各职位的具体报考人数进行公布,报考人员可根据报考情况及时调整报考职位。招考人数与相应职位招考名额比例不足5:1时,经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也可以通过调剂报名的办法补充人选。调剂报名办法等具体事宜,在报名结束后,可以登录宁夏人事考试网站查询。
六、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91考试网纲》为准。具体详情请登录相关网站查询。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报考类别、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
专科层次
(高中及以上
学历起点专科) |
本科层次
(专科及以上学
历起点本科和第
二学士学位) |
法律硕士
(法学) |
9月17日上午 |
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
9:00-11:00 |
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
9:00-11:00 |
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
9:00-11:00 |
9月17日下午 |
申论
14:00-16:30 |
申论
14:00-16:30 |
申论
14:00-16:30 |
9月18日上午 |
文化综合
(历史、地理、
政治)
9:00-11:30 |
民法学
9:00-11:30 |
专业综合Ⅰ
(刑法学、民法学)
9:00-12:00 |
9月18日下午 |
|
|
专业综合Ⅱ
(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14:00-17:00 |
(三)笔试时间、地点: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为2011年9月17日;教育入学考试为9月18日,在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和考点按照《准考证》确定的为准。
(四)笔试成绩的计算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回族考生在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上加10分;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三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五)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每个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并公布。
(六)资格复审:招考基本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由招录单位负责审核,退役士兵的资格条件由民政厅负责审核,学历条件统一由教育厅负责审核。资格复审不合格者依次递补。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资格复审拟进入面试人员持相关证件,根据所报考职位,分别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进行资格复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择业通知书(派遣证);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三项目”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合格证、审批机关服务期满两年相关证明材料。
2、未按时进行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七)达不到面试开考比例的职位,经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通过调剂补充人选,也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调剂的报名办法等具体事宜,在笔试成绩公布后,可以登录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
(八)面试:
1、面试内容:面试主要测试其政治思想水平、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反映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精神、气质、举止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2、面试时间:届时由自治区各招录单位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
3、面试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九)考生考试总成绩计算:按笔试和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
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100分)×40%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报考职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录取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二)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用)》进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由自治区各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被体检考生承担。
(三)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招录单位负责实施。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报名时提供的本人情况是否真实等。
八、录取
(一)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1:2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招录办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培养院校和教育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九、关于录取人员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及自治区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关于服务年限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十一、其他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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