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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简章(二)
时间:2011-08-09 1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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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凡与定向招录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报考人员,必须回避。
(二)报考人员须根据本人条件,严格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要求选报职位,并且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负责。
(三)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已退役士兵,在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用。
(四)招录工作的监督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暂行办法》执行。由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监督。
(五)严肃考风考纪。凡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严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92号)严肃处理。
(六)本次招考工作有关方面的政策,由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951-61366060951-5099005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610951-5099163
报名咨询电话:0951-5915234(法院系统)
0951-5926032(检察系统)
0951-6136030(公安系统)
0951-4116207(司法行政系统)
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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