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东深圳招警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详解(三)

时间:2016-03-15 1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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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拆迁户中滋生的懒惰病,很可能让他们在拥有了大笔财富后误入歧途。授人鱼不如授人渔。政府在拆迁中扮演的角色不应仅仅是一个付款者,更应该是一个引导者,引导被拆迁者将财富合理使用。
  材料七
  中国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包含了两个基本的法律精神:
  第一,世界上其实并不存在所谓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是国家出于重大的正当理由,对公民财产权限制。显然,这是一个行政法的范畴。
  第二,虽然政府可以不依照民事契约行为而强行取得他人财产,但并不意味着政府行政权力可以不受限制、为所欲为。国家征收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不是无偿剥夺,而应当给予补偿。如何补偿或补偿多少.则涉及民事法律的范畴。
  今天的中国,城市建设每天都在进行,政府对土地的征用和居民拆迁当然难以避免。但是,当残垣断壁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纷纷塌落时,我们社会中的某些传统屏障却冥顽难移。这种严重的不协调,势必导致社会矛盾的严重激化和相关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
  应当说,在实体法律的规定方面,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在这个领域内已经基本一致和到位。但是,在有关程序法律的规定方面,则出现了严重落后、脱节和混乱的局面。我们已基本上解决了“过河”的目标问题,但在如何“过河”的方式方法上,一直还踯躅不前。
  依照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依据城市规划提出了对公民不动产的征收和征用的指令后,通常是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至前台直接面对“被拆迁人”,自己“淡人”幕后,扮演一个“行政仲裁人”的角色。即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簿公堂,政府也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运动员兼任裁判”的方式,实在令人费解。
  而且.兼任“运动员和裁判员”的一方,还可以转身兼任“法官”——行使最后的强制执行权。固然,在有些领域,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行政强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我们是否还可以纵容这类行政强制力的使用或滥用?我们遗憾地发现,中国是至今还保留有直接用行政强制措施处理不动产征收、征用问题的极少数的国家之一。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司法原本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尤其是,当我们需要对公民财产权采取极端限制的时刻,即便出于重大的正当理由,也必须慎重行事。因此,为了避免“铲车和汽油瓶”之间原始对抗的频频发生,如今,是到了考虑将“行政强制权”从政府手里收回的时候了。将这个领域的最终强制权统一归于司法领域,是最终解决拆迁暴力冲突的必由之路。
  尽管我们还不能向人们证明,司法解决方案在中国可以高枕无忧。但是,司法程序的相对公开、透明,证据呈供的严格、律师的法庭辩论以及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协助等,显然可以发挥一定的透析程序、缓解矛盾的作用。同时,通过镇定而费时的司法程序,可以间接地减缓城市发展的速度,也会契合当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要彻底解决城市土地和房屋征用和拆迁中的失序状态,仅靠行政命令显然是不够的。在目前情况下,亟须对个别明显滞后和混乱的法规和规章进行及时的清理与废止。世界法律文明史表明。一种游戏规则,只有当大多数人承认其公平公正而甘受其约束时,这种规则才可能发挥真正的效力。否则,依靠习惯的强力压制来维持,不满与危机就会在暗地里蔓延。
  材料八
  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在解放前基本谈不上科学的规划。解放后几十年间,城市规划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真正重视城市规划,把城市规划摆到应有的位置是近10年的事。要疏通城市交通.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市貌,消防安全隐患,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环境,就必然会有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可分“协议拆迁”和“强制拆迁”。要不要保留“强制拆迁”的前提之一,就是是否百分之百的被拆迁户守法讲理。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被拆迁人守法讲理,但总有少数人不守法、不讲理,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漫天要价、胡搅蛮缠。如果说没有“强制拆迁”这一手段作后盾,必然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城市建设严重受阻,原先签订的一系列施工合同违约,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城市安全隐患等问题日益严重。二是对漫天要价、无理纠缠的“钉子户”作无原则让步,这样不仅大大增加了建设成本,而且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充当拆迁人的,更是走向了两个极端:要么采取了非法手段,对被拆迁户进行威逼挟迫;要么满足“钉子户”的非分要求。前一个极端侵犯被拆户的合理权益,后一个极端的结果是,绝大多数守法讲理的被拆迁户受到不平等待遇,搞得民怨沸腾,甚至酿成群体事件。
  从法理上看,征收本身就具有强制性。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部门依法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施征收行为,被征收对象的所有权人必须服从,如果不服从,就必须有强制措施作保证。“强制拆迁”也是拆迁管理行政法规的题中应有之义。
  “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与“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等重要。偏重一方而轻视另一方是片面行为;只强调一方而否认另一方是极端行为。我们要重视保护的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个别被拆迁人的非法利益。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留“强制拆迁”这一手段。如果不是百分之百的人都守法讲理,“强制拆迁”就必须保留。否则,无论法规写得多么精彩,在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
  材料九
  就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规定,一把手亲自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措施。要督促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征地拆迁工作指导监督。要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 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国土资源部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化解不同意见的途径,改进工作。
  与此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材料十
  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近年来倍受攻击。把现行《拆迁条例》称之为“恶法”、“地方政府过度逐利的保护伞”,甚至渲染为“天怒人怨”,就是少数学者和“愤青”在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走极端的表现。
  在上世纪,无论是1991年国务院出台的《拆迁条例》,还是拆迁工作的实际,确实存在重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轻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但2001年出台的《拆迁条例》,在“总则”的第一条,就把“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摆在“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之前来强调.立法的指导思想很明确。同时,在很多具体条款中也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
  比如,拆迁补偿的方式,1991年版《拆迁条例》规定了三种: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其中,按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这样计算出来的补偿款肯定买不到一套同地段同面积的新房。此外,这三种补偿方式由谁来选择,没有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显然占了主导地位。
  在2001年版《拆迁条例》中,作价补偿被改为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是根据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一般来说,拆迁补偿总额市场评估价会高于结合成新结算的重置价。同时规定,是实行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把主动权明确交给了被拆迁人。
  许多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的《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时,按照《拆迁条例》的指导思想,还对被拆迁人增加了许多优惠政策。比如,《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少于36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额应当足以保证被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按照《拆迁条例》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要进行评估,估算差价,也就是说,拆掉你的老房子,换给你一套新房子,被拆迁户还必须根据新老房子的价值差异补交差价。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地方政府规定,拆一返一,不补结构差价,安置房超过拆迁面积的10平方米以内还实行优惠价。此外,各地政府还创造了一系列制度,如拆迁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由被拆迁人组成的拆迁理事会制度等等,实行人性化的拆迁。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或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政府追求的主要目标是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城市面貌、人居环境以及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消除水火灾害及房屋倒塌的隐患。为此,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目前,城市中的危旧房或棚户区大多是密集连片、破烂不堪,砖木结构一旦失火,即“火烧连营”。实施改造,必须在保持旧城风貌,对历史文化建筑修旧如故的前提下,增加交通、消防设施和绿地面积。还必须按照现行规范,保持房屋问的日照间距。这样,限高限密,必然导致拆得多、建得少,改造项目收支难以平衡。为此,各地政府普遍实行了各种优惠政策,如行政性收费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还要协调电力、通讯、供水等企业让利配合。如果还是平衡不了的,地方财政还要补贴.并不是有些学者指责的“地方政府过度逐利”。
  当然,也不可否认,有少数地方政府的领导及部门的工作人员,对2001年版的《拆迁条例》认识不深、执行不力,在拆迁过程中,没有重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比如,在补偿安置工作中,采用“一刀切”的补偿办法:有的把返迁安置房选择在偏僻地带;甚至,有的拆迁人采取断水、断电等办法威逼被拆迁户就范等等。但这并不是《拆迁条例》保护下的产物,而是违反《拆迁条例》立法精神的行为。虽然媒体曝光了一批这样的反面典型,但现实生活中这种反面典型毕竟占极少数。
  材料十一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掀起了长久不衰的投资热和建设热,因而不可避免要征收大量的土地和拆迁大量的房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一些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利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经济发展思维上的急功近利思想,压低开发成本,刻意低价补偿,甚至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拆迁,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因而发生了一些群众与开发商或政府之间因矛盾激化而致的冲突事件。党中央发现这一问题后,三令五申要求地方政府在土地转让和房屋拆迁工作中一定要把群众利益摆在首位,严禁侵害群众利益。因此这几年此类事件少有发生,和谐拆迁气氛正浓。
  中国正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期。按照经济规律,发展与停滞是有周期的,如果不把握当前的良好发展环境,不依靠强势政府的强力推动,机会有可能瞬势即消。在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趋于成熟过程中,政府不但要通过按市场经济规则合理补偿取得部分群众的土地和房产,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可能在所难免,大部分人民在享受改革成果的同时,不排除少数人要作出个人利益的牺牲的可能。如果把“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榜样作用演绎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处理原则上,如果仅从拆迁这一层面来说也许只会涌现出更多的钉子户,但从整个国家社会关系来讲,群众与党的背离和对立意识增长,党和政府的政令很难畅通,不稳定因素将会增加,必将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危害极大。
  国家要发展,发展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人民的利益要保护,政府义不容辞。让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达到最好的平衡,政府和经济组织要公平尽责,个人也理当如此。
  作答要求
  1.请全面阅读材料,概括当前我国征地拆迁工作中暴露的主要问题。(15分)
  要求:条理清晰,语言规范,不超过200字。
  2.目前,国土部已急令严查强征强拆,请结合材料七和材料九,请你谈谈“强制拆迁”有无必要.并阐述如何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25分)
  要求:层次鲜明,语言凝练,不超过450字。
  3.中国已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期,“征地拆迁”成为了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缩影。在这一过程 中,如何保证人民的幸福和尊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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