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_民法学知识点第二部分 物 权(一)

时间:2012-07-24 23: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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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物 权

 

十五、物权的概念 (★★ 简答:概念和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

(一)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4、权利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5、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定采任意主义。

    6、权利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采取“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十六、物权的客体—物 (★★ 简答: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二)特征:

    1、非人格性:存在于人体之外。

    2、主要限于有体物。

    3、满足人类需要:具有使用价值。

    4、具有稀缺性 能够为人类所支配。

 

十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

(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1、全面性:所有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3、弹力性:指所有权内容可自由伸展或限缩。 

    4、排他性: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5、恒久性: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十八、善意取得概念和条件 (★★★ 简答、论述)

(一)概念: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二)具备的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2、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善意取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

 

十九、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

(一)概念: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共有的形式: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三)共有的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

    2、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个财产。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4、共有关系的形成基础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二十、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

(一)概念: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1、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3、内容: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二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

(一)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主要是不动产。

 

二十二、地役权的概念、特征 (★★ 简答)

(一)概念: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是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二)特征:

    1、主体: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内容: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客体:他人的不动产。

    4、目的: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有偿无偿均可。

    6、不能为永久期限。

    7、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

 

二十三、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 (★★ 简答)

    1、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制度,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制度,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2、产生依据:地役权依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产生,且地役权可以办理登记;相邻权的依据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相邻权根本无须登记。

    3、内容不同:地役权有偿无偿均可;相邻权为无偿。

    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各方未必相邻,而相邻关系则必须以不动产的相邻为条件。

 

二十四、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 简单)

(一)概念: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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