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_民法学知识点第二部分 物 权(二)

时间:2012-07-24 23: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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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4、追及性: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行使抵押权。 

 

二十五、留置权的概念、特征 (★★ 简答)

(一)概念: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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