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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4-13 11:26:54
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全国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俗称“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脱钩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强化了金融监管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局部地区出现的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同时,通过发放支农再贷款等措施,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业务,改善经营状况,改进支农服务。
(2)农村信用社的职能与作用。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主要为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为农产品产前产后经营的各个环节提供金融服务,处于农村金融的基层,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在服务农民、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聚集农村闲散资金,引导农村资金流向。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贴近农民,吸收农村闲散资金具有独特的优势。二是为广大农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服务。三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支持农民组织的各类产前产后加工、运输服务组织的发展,并以此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四是调节农村货币流通。五是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生产,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六是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维护农村金融秩序。
(3)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业务
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储蓄;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代理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买卖政府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在江苏省首先开展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将目前信用社、县联社各为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相应转换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经营机制;组建联合社,完善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理顺农村信用社与地方党政的关系等。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背景。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从银行业发展的历史看,银行资产质量差、企业债务负担重的问题在许多国家不同的时期都曾出现过。国际上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曾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实践,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从总体上看,由财政支持,通过组建过渡性机构,集中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如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RTC)、日本的处置和回收公司(RCC)、韩国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等。
我国的情况是,由于经济体制的双轨运行、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管理混乱、社会信用观念淡薄等历史和现实原因,长期以来也积累了大量不良贷款。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后,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加强信贷管理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历史包袱沉重,自身难以化解历年积累的信贷风险。在此背景下,借鉴国际经验,国务院于1999年批准组建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和处置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部分不良贷款,专责回收、搞活,以化解潜在风险。
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表明我国政府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重整金融体系的决心,对于解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一个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银行体系,巩固和增强国际、国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和职能
(1)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2)职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份分别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3.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同时达到以下三个目的:
一是改善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提高其国内外资信。同时深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对不良贷款剥离后的银行实行严格的考核,不允许不良贷款率继续上升,从而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
二是运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通过建立资产回收责任制和专业化经营,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支持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
4. 债转股的概念和实施债转股的原则
(1)转股的含义。实施债权转股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的重要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2)债权转股权的具体条件:产品品种适销对路(国内有需求、可替代进口、可批量出口),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产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被选企业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必须先行整顿,特别是领导班子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调整。
(3)实施债转股的原则。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独立进行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收购。
(五)信托投资公司
1. 信托的概念。信托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最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18世纪后现代信托业在美国兴起。
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有多边信用关系,其中最基本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等。这种多边信用关系的建立,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并将各方关系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通过信托合同加以确定,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信托已成为一种以财产为核心,信用为基础,委托、受托为主要方式的财产运作和管理制度。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身份,代人理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财产管理和运用、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及咨询,社会投资等功能。
20世纪初,现代信托业由外国私营银行传入中国。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保管部(后改为信托部),开始了中国人独立经营金融性信托业的历史。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1919年,聚兴诚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了信托部,经营运输、仓库、报关和代客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此后,私营银行纷纷设立信托部。1921年开始出现独立的信托公司。
新中国成立后,在对旧中国信托业进行接管和改造的同时,又开始试办新的金融信托业。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改革开放前国内信托业停办。
1979年10月,中国银行总行率先成立了信托咨询部。同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接着,各银行也先后试办信托业务,以支持经济联合,搞活国民经济。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曾多达745家。当时,信托业对我国吸引外资、搞活地方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信托投资公司没有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机构,实际成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银行。加上在发展信托公司过程中出现了盲目竞争、乱设机构、资本金不实、管理混乱等问题,带来了很大的金融风险。因此,1982年、1985年、1988年国家曾三次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撤并了大量机构,到1991年减少到376家。1993年以来,国家继续清理、规范信托业。
2.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机构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
(3)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
1. 财务公司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1)财务公司的职能。财务公司起源于西方,世界上最早的财务公司创办于1716年的法国,后来英、美等国相继成立财务公司。由于各国的金融制度不同,各国的财务公司性质也不相同。国外的财务公司并不限于企业集团,以为集团服务为重点,但又不限于在集团内融资。在国外,财务公司一般不能吸收存款,只能承做贷款,业务品种主要是集团产品的销售融资,但也可不限于本集团的产品。在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除中外合资的财务公司外)都是依托大型企业集团而成立的,主要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产品销售提供服务。从1987年我国第一家企业集团(南京中山电子集团)财务公司成立至今,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在促进我国大型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主要业务范围。根据200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能够开展的主要业务有:吸收成员单位三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境外外汇借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新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