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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行招聘考试金融基础知识复习考点大纲(四)

时间:2013-04-13 11: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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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严格审查贷款程序,贷款要求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独特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基本由政府财政拨付;二是政策性银行经营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即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考虑政策性银行经营资金来源的有偿性,其经营应力争保本微利;三是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四是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2. 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作用。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下设总行营业部、27家国内分行和香港代表处。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为50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国家开发银行贯彻“既要支持经济建设,又要防范金融风险”的方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

  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开发银行信贷原则独立评审贷款项目、发放贷款。其资金主要以市场方式向国内外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运用领域主要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分为两部分。一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的运用。其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其对企业参股、控股。二是硬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的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借入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到期收回本息。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主要是硬贷款。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境内设有9家代表处,境外设有2家代表处。中国进出口银行注册资本金为33.8亿元,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自主、保本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贸政策、产业政策和自行制定的有关制度,独立评审贷款项目。其资金来源主要在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向国内外发行金融债券筹集,业务范围主要是为成套设备、技术服务、船舶、单机、工程承包、其他机电产品和非机电高新技术的出口提供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同时,该行还承办中国政府的援外贷款及外国政府的转贷款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国内设有2276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注册资本金为200亿元人民币,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库贷挂钩、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封闭运行”的信贷原则。即发放的贷款额要与收购库存值相一致,销售收入中所含贷款本息要全部收回,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粮棉油生产和粮食购、销、调、存等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向承担粮棉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提供粮棉油收购、储备和调销贷款。此外,还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设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二)商业银行

  1. 性质和特征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贷款和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吸收活期存款,创造信用货币,是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正是这一点,使商业银行具有特殊的职能,它们的活期存款构成货币供给或交换媒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用扩张的重要源泉。因此,通常人们又称商业银行为存款货币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除具备商业银行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和要求。

  (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国家独资或控股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同时发展一定数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在现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3)实行稳健经营的方针,在严格执行金融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增收节支,争取最好的盈利水平,为国家增加积累,壮大自身经营实力。

  (4)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5)实行风险管理,包括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有关风险管理的具体规定。

  2. 我国商业银行的分类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从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家银行于1979年以后陆续恢复、分设。

  恢复后的分工是: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担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以开办农村信贷业务为主;中国银行主要经营外币外汇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这四家银行的传统分工已逐步被打破。

  (2)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陆续恢复、组建了一批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4月,恢复了创建于1908年的交通银行,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随后,又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数家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机制运作,服务比较灵活,业务发展很快。

  (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城市合作银行。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中心城市及发达地区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服务领域是,依照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全部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城市商业银行还在进一步发展中。

  3. 组织机构及主要业务

  (1)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是总分行制,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或一定区域内设立分支行。采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级法人的银行集团。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严格的限制:一是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二是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三是商业银行总行要按规定拨付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的60%。此外,还要求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反金融监管法规的行为;遵守一定的审批、登记程序等。

  近几年,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迅速,逐步突破了区域限制,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的设立都是按照城市区划划分,不得在不同城市设立分支行。

  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近年来,各商业银行进行了不断的改革。2000年,国务院成立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断健全董事会,完善股东大会和经营管理层。

  1996年,各商业银行开始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998年,各商业银行建立了授权授信制度。授权制度是指按照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各分支行的经营能力和实绩,确定其信贷权限,改变过去按照行政级别确定贷款权限的做法。授信制度是指根据客户的经营和资信状况,确定对客户的信贷额度,包括贷款、开立信用证和提供担保等信用项目总额,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商业银行可以随时满足客户提出的授信要求。

  (2)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呈现多样化,如银行卡业务的推广,汽车、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开办等。随着我国与国际经济、金融的不断接轨的需要,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还将不断得到延伸和发展。
(三)信用合作组织

  1. 合作制的概念。合作制是分散的小规模的商品生产者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困难,获得某种服务,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作为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一种互助形式,合作制自产生以来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合作制理论在长期的实践中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2. 信用合作的原则。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确定了合作制七项原则,即:(1)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2)社员民主管理的原则,各级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参与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3)社员入股,盈利主要用于充实积累的原则;(4)自主和自立的原则,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5)教育、培训的原则,合作社要为社员提供教育和培训,要向公众宣传有关合作的性质和益处;(6)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合作社通过与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国际的合作社间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7)关心社区的原则,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推动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3. 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区别。合作制与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其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入股方式不同。股份公司一般自上而下控股,下级为上级所拥有;合作制则自下而上参股,上一级机构由下一级机构入股组成,并被下一级机构所拥有,基层社员是最终所有者。二是经营目标不同。股份制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股东入股的目的是寻求利润分红;合作组织的主要经营目标是为社员服务。三是管理方式不同。股份制实行“一股一票”,大股东控权;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社员不论入股多少,具有同等权力。四是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企业利润主要用于分红,积累要量化到每一股份;合作组织盈利主要用作积累,积累归社员集体所有。

  最早的信用合作社是由德国人舒尔茨于1849年建立的。世界信用合作事业已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已成为世界金融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在信用合作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里,信用合作社已经发展成合作银行体系。

  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合作制金融组织,是对国家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它的本质特征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信用服务。

  4.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职能和作用。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自愿入股组成,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要为入股的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同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

  (1)农村信用社的历史沿革。1923年,中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在河北香河成立。20世纪50年代初,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迅速发展。但随后的二十多年中,农村信用社走上了官办的道路,给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此后十几年,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按照合作金融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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