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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共基础知识精讲之第二篇第五章刑法(二)

时间:2013-07-28 18: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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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外《刑法》第74条、81条第2款分别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
  二、缓刑制度
  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另外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l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l年。
  (三)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假释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3.时间条件
  根据《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二)假释的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三)假释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八节 刑法各论
一、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1.强奸罪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绑架罪
  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3.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一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4.抢夺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5.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7.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8.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9.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0.挪用资金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未还,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 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犯罪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5.巨额财产来海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6.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7.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8.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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