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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仲裁

时间:2013-01-10 20: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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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仲裁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十八、证据

 

《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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