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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滨海县人社中心人员竞聘考试复习范围5(一)

时间:2013-12-23 19: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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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培训提纲

 

一、    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特点

1、分别就五险政策、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2
、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3
、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农村居民、本市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市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城镇无业居民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
    4
)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参保范围

单位主体,由企业扩大至用人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人员主体,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执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
、三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增加基金支出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将原来由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4、两项基金待遇垫付追偿制度

医疗费用垫付追偿: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在两种情形下(一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进行追偿。

5、基本养老保险

1)延期缴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2)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工伤保险

1)参保范围

增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2
)认定范围

原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现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3
)提高待遇支付标准
   
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高 13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原24个月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统一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7
、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参加医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8
、生育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9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①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

养老保险关系跟着就业走:

在劳动年龄范围之内,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原籍。
   
男不满50周岁和女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在其他省市就业参保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不受户籍影响。

 转移资金既有个人账户,也有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19981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1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1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既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也确保了转出地当期的养老金支付能力。平衡了地区之间的资金负担。

因年龄偏大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原参保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未到退休年龄,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在新参保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②基本医疗保险

跨统筹地区到本市流动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女满20年、男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0建立了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制度
   
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三、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复习题

1、社会保险主要指的是那些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2、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坚持什么方针?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那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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