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23 18:07:58
C.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D.宪法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33、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制度是( A )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度 D.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34、根据宪法规定,下列不属于国家机构组成部分的是(
C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国家主席 C.全国政协 D.国务院
3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属于( D )
A.国家机关 B.人民团体 C.自治组织 D.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36、我国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一种( A )
A.政治联盟 B.经济联盟 C.思想联盟 D.群众组织
3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38、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批权属于(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39、我国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C.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 D.国务院以特别决定规定
40、我国宪法规定,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主体是( B )
A.国务院 B.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
41、根据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D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C.国务院各部、委 D.国务院
42、根据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 C )
A.国务院 B.全国政协 C.全国人大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B )
A.有权改变,有权撤销 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
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 D.无权改变,无权撤销
44、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
C )
A.改变 B.发回 C.改变或者撤销 D.撤销
45、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 C )行使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6、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的职权由(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C.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 D.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
47、根据现行宪法,有权发布特赦令的是( C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
48、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是( C )
A.1年 B.3年 C.5年 D.10年
49、按照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 D )负责。
A.上级人民法院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D.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50、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D )
A. 国务院副总理 B.中央军委副主席
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5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人大代表包括( D )
A.各级人大代表 B.全国人大代表
C.省级以上人大代表 D.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52、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
B )
A.年满18周岁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B.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C.享有政治权利的人 D.出生在我国的人
53、对于某教育局工作人员擅自改变考生陈某高考志愿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该行为没有侵犯陈某的基本权利 B. 该行为侵犯了陈某的人格尊严、
C.该行为侵犯了陈某的受教育权 D.该行为侵犯了陈某的言论自由
54、—些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这种行为侵犯了农民工的( B )
A.人身权利 B.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C.劳动权利 D.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权利
55、下列表述中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是( D )
A.张某爱好搜集邮票,一次偶然机会,发现邻家一封信件上邮票非常漂亮,便将其邮票撕下,致使信封被撕破,信件外露
B.王某用自己出生日期进行试验,顺利进入某熟人电子邮箱,发现其有违法秘密,并对该证据进行保存
C.李某将其同学赵某手机号在学校公布,称寻求合租房,致使赵某经常接到陌生电话 D.公安机关为侦破一起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送某采取电话监听、检查通信等措施
第六部分 公文处理
【知识点】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一、 公文种类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通知一般可以分为发布类通知、指示类通知、事项类通知和转发类通知。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璧尘提醒:命令、议案、通告、公告为行政公文特有。而公报、决议、条例、规定是党的公文所特有。
二、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3、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4、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5、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6、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7、属于主管部门职务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8、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9、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10、“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11、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1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三、发文办理
1、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2、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 、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3、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4、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5、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6、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四、收文办理
1、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2、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3、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4、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5、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