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12 09:31:42
附件1:2011年淮安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计划及职位表;
附件2:淮安市公安机关2011年考试录用特殊职位人民警察报名登记表;
附件3:江苏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附件4: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件1
2011年淮安市公安机关招录特殊职位人民警察计划职位表
|
地区名称 |
单位名称 |
招录职位 |
招考计划 |
招考条件 | |||||||
|
隶属关系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职位简介 |
专业方向 |
指定院校 |
其他条件 | |
|
市 |
080000 |
淮安市 |
007 |
市公安局 |
01 |
科办员 |
治安管理 |
2 |
危险物品管理 |
“211”工程等国家重点院校 |
男性,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
|
市 |
080000 |
淮安市 |
007 |
市公安局 |
02 |
科办员 |
网络监察 |
6 |
网络监察 |
“211”工程等国家重点院校 |
男性,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
|
市 |
080000 |
淮安市 |
007 |
市公安局 |
03 |
科办员 |
刑事技术 |
2 |
DNA检验方向 |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重庆医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南京医科大学 |
男性,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
|
市 |
080000 |
淮安市 |
007 |
市公安局 |
04 |
科办员 |
机要管理 |
1 |
机要密码 |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
男性,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
|
市 |
080000 |
淮安市 |
007 |
市公安局 |
05 |
科办员 |
刑侦技术 |
2 |
图像技术(影像) |
“211”工程等国家重点院校 |
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
|
市 |
080300 |
楚州区 |
007 |
楚州分局 |
01 |
科办员 |
网络监察 |
1 |
网络监察 |
“211”工程等国家重点院校 |
男性,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
|
县 |
082600 |
涟水县 |
007 |
县公安局 |
01 |
科办员 |
网络监察 |
1 |
网络监察 |
“211”工程等国家重点院校 |
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
|
县 |
082900 |
洪泽县 |
007 |
县公安局 |
01 |
科办员 |
网络监察 |
2 |
网络监察 |
“211”工程等国家重点院校 |
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
|
| |||||||||||
|
| |||||||||||
附件2
淮安市公安机关2011年考试录用特殊职位人民警察
报名登记表
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
|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照
片 | ||
|
籍贯 |
|
生源地 |
|
政治面貌 |
|
婚否 |
| |||
|
所学 专业 |
前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 |
| ||||||||
|
现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 |
| |||||||||
|
报考单位及职位 |
| |||||||||
|
工作时间 |
|
专业技术职务 |
|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
|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
姓名 |
称谓 |
所在单位 |
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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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院、系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诸方面的评价:
负责人签字: 院、系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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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试小组考核意见:
面试小组成员签字: | ||||||||||
附件3
江苏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
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一、男子组
|
项目 |
标 准 | |
|
25岁(含)以下 |
25岁以上 | |
|
10米×4往返跑 |
≤12"2 |
≤13"1 |
|
1000米跑 |
≤4'10" |
≤4'30" |
|
立定跳远 |
≥2.2米 |
≥2.0米 |
|
引体向上 |
7个 |
5个 |
|
俯卧撑 |
14个 |
10个 |
|
注:引体向上和俯卧撑测评项目,受测试者任选一项 | ||
|
二、女子组 | ||
|
项 目 |
标 准 | |
|
|
25岁(含)以下 |
25岁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3"2 |
≤14"0 |
|
800米跑 |
≤4'05" |
≤4'25" |
|
立定跳远 |
≥1.5米 |
≥1.4米 |
|
仰卧起坐 |
18个(限1分钟) |
38个(不限时) |
附件4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 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第四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若干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和政审工作。每个工作小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其成员从公安机关内部产生。
第八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九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和政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二)向考核和政审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
(三)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
(四)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公示被考核和政审对象的名单。
第十一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应当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报告,提出考核和政审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