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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贵州省修文县事业单位招考信息(一)

时间:2010-10-11 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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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贵州省修文县事业单位招考信息
报考须知:
报名时间:2010年10月14日至17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报名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南路32号)。
报名要求
报考人员持毕业证、学位证,招聘岗位所需其他资格证、户口簿、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在职人员同时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报名(中、小学教师需持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报考人员根据所报岗位,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须按要求填写清楚,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为报名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交近期彩色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
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
根据省、市有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人数
本次共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4人。具体详见《修文县201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一)。
二、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的2010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具备报考岗位所需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2、本省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具备报考岗位所需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3、贵阳市户籍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4、选聘到贵阳市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
5、除定向到本县的应届毕业生外,其余定向生均不能报考。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尚未解除处分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的人员;
(2)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结论的人员;
(3)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4)试用期未满的新录(聘)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曾受过记过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6)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7)有违法、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8)曾被开除公职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具有报考岗位所需的相关学历、专业和资格条件;
4、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2年10月17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5年10月17日以后出生);具备报考岗位所需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者年龄可放宽到40岁(1970年10月17日以后出生),具备报考岗位所需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者年龄可放宽到45岁(1965年10月17日以后出生);
5、报考教师岗位的需具备相应层次、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
6、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详情见招聘岗位一览表;
7、经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其他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0年10月14日至17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2、报名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南路32号)。
(二)准考证发放
准考证发放时间为2010年10月28日至29日。领取准考证地点详见准考证领取凭条。考生凭身份证和领准考证凭条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
1、考试时间:2010年10月30日。
2、考试地点见准考证。(具体要求详见准考证《考场规则》)。
3、笔试、面试(试教)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于2010年11月3日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gzxiuwen.lss.gov.cn)上公布。
(五)受理查分
受理查分时间:2010年11月4日上午9:00-下午4:00
受理查分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科。
四、报名及加分政策
(一)报名组织工作
报名工作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二)报名要求
报考人员持毕业证、学位证,招聘岗位所需其他资格证、户口簿、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在职人员同时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报名(中、小学教师需持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报考人员根据所报岗位,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须按要求填写清楚,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为报名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交近期彩色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
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简章,按照简章和岗位一览表公布的条件和要求报名,并提供与之相符且真实有效的报名材料。如提供材料与报考岗位所需条件和要求不符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考生本人承担。
报名考试费按黔价费[2010]55号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相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经报名现场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免收报名费。免收报名费的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招聘岗位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1:3的比例方能开考,达不到此比例的,可调整招聘计划。如调整后,仍达不到该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报名人员应确保所留联系电话准确、畅通。因所留电话不准确或因考生原因造成无法联系影响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三)加分政策
招聘中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在《测试》成绩中给予加分照顾(加分在按百分制折算前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死亡并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的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5分。
2、至2010年12月31日选派到贵阳市所辖县以下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两年且经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加10分;符合本条加分条件且报考人员服务地在修文县的,在原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3、至2010年12月31日在贵阳市所辖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其中:属一年期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加5分;属两年期或延长服务期满两年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加10分;符合本条加分条件且报考人员服务地在修文县的,在原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4、具有符合报考岗位所需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符合报考岗位专业条件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含政工系列)人员加5分。
(四)加分确认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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