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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广西防城港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通知(一)

时间:2014-06-03 16: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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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驻防城港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1〕159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及原则

1.鉴定对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和驻防城港中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岗的工勤人员均可根据现从事的职业(工种)及相关等级的要求自愿报名参加鉴定。

2.鉴定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采取“统一报名时间、统一资格审查、统一组织鉴定、统一颁发证书”的方式组织实施。未经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擅自组织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二、考试科目及内容

1.考试科目。包括各职业(工种)的理论知识考试及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项成绩均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不及格者可补考1次。技师、高级技师还需通过本职业(工种)有关的技术总结或者论文答。

2.鉴定内容。按各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实施。

三、申报原则及条件

(一)申报原则

申请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名称确定。申报鉴定的人员可根据现岗位从事的工作内容选择对应的职业(工种)申报鉴定,并依据现持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证书等级(以下统称等级证书),按各职业(工种)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申报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不同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

1.尚无等级证书的工勤人员,可根据本人从事现工作岗位和年限,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分类大典”)中的类别确定申报职业(工种)及相应等级鉴定。

2.持有等级证书的工勤人员,可按国家职业标准或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申报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鉴定,申报的职业(工种)在“分类大典”中没有的,可以申报与“分类大典”中相近的职业(工种)。

3.原持的高级工等级证书标明的职业(工种)在“分类大典”中没有的,或在国家职业标准中未设有技师等级的,不能直接申报晋升该职业(工种)或变更晋升另一职业(工种)技师资格鉴定,可根据实际工作的职业(工种)重新申报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技师等级的职业(工种)的高级等级的鉴定,待具备了该职业(工种)的技师任职条件,才能申报晋升技师资格;原持的技师等级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标准中未设有高级技师等级的,不能申报晋升该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资格鉴定或申报变更另一职业(工种)技师资格鉴定。

4.不受理国家职业标准中没有设定的相应等级的鉴定申请。

5.属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职业(工种)按规定参加全国全区统一鉴定。

(二)申报条件

(1)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可申报本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1.未取得初级等级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8年;

2.取得本工种初级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1.未取得本职业(工种)等级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3年;

2.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

3.取得中级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

(4)取得高级等级证书二年且具备技师任职条件的,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师任职条件的,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以上为基本申报条件,部分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国家职业标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四、报名时间及程序

1.报名时间:2014年6月3日至6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程序:申报人员如实填写《防城港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可登录防城港人才网下载此表,网址:http://www.fcgrc.com.cn)并携带表中说明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到所在单位报名,单位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本级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即县(市、区)单位报本级人社局审核,市直单位及驻防城港中区直单位报市人社局审核。县(市、区)人社局对本辖区各单位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核合格后,于

6月27日前统一将申报材料上报到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科,市直及驻防城港中区直单位于6月30日前直接将本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到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科复核。

五、鉴定时间及地点

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六、鉴定收费及标准

鉴定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材料消耗费,标准如下:

1.职业技能鉴定评审费:初级工30元/人、中级工50元/人、高级工70元/人、技师100元/人、高级技师150元/人。

2.职业技能鉴定材料消耗费:按不同工种不同等级的鉴定耗材实际开支收取,约200-300元/人。

七、考前辅导和训练

为帮助申报人员顺利通过鉴定,由相关培训机构组织考前理论知识辅导和操作技能强化训练,申报人员自愿报名参加,辅导和训练费用由培训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八、其他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现有工资政策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未尽事宜,请与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科联系。

联系人:刘永靖 联系电话:2823316 13907809521

附件:

1.《防城港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县、区版)

2.《防城港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市级版)

3.《防城港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汇总表》

2014年5月30日


附件1

防城港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登记表

                                   (县、区版)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近期免冠彩照

(小二寸)

32mm×40mm

工作单位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家庭

住址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参加工作时间

 

现从事工种

 

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

 

现所持《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及等级

 

职业

(工种)

 

发证单位

 

发证时间

 

现申报鉴定职业(工种)

 

现申报鉴定级别

 

以上信息为本人所写,内容属实。

申请人签名:                    

工作单位

意见

申请人从事             职业(工种)年限  

  ,其本人以上所填情况属实,同意申报鉴定。

 

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

(公章)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县(市、区)人社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申报条件,同意参加鉴定。

 

                       负责人签字:

                       (盖章)                 

鉴定前经本专业脱产

正规培训时间

       日至             

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登记

申请人                日参加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理论成绩   ,操作成绩   ,评定成绩合格。           日由              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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