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13 18:15:39
一、体检对象必须到本公告确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不按时到指定地点集中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取消体检资格。
二、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三、体检表上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并由人社部门加盖公章。
四、体检表第3页除个人信息部分栏目外由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五、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勿熬夜,不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六、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七、女性体检对象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的体检对象,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待符合检查条件时,由个人向招聘单位提出补检书面申请,再另行安排补检及其他手续。
八、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聘用。
九、体检必须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增加项目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诊断的,由考试组织部门按规定安排应聘人员进行检查。
十、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请按规定向人社部门提出。
附件3: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或获得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地中海贫血,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经修复大于2平方厘米的、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除肝内小胆管结石外,有梗阻的胆结石、胆囊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严重影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形,不合格。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