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答案】A。解析:本题中甲救助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本题中甲雇用计程车所支出的费用和帮乙支付的医药费均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而甲的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则属于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依法均应由受益人乙偿付。另依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管理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本题中乙手表的遗失是甲在其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为对其进行救助造成的,甲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B、C、D正确,不选。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A[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造成损失,从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本案中乙为了防止甲的自行车被盗,代为上锁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参考答案: AD 本题解释: AD[解析]《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曰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的情况,即应从王某伤势被确诊后开始计算,因此王某起诉司机并未超过诉讼时效。B、C项说法正确,而A、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选AD。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答案】B。解析: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正是改良行为,因此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而现在甲乙已占2/3的份额,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B项说法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共有财产上,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B[解析]《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以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提出认定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因此法院应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答案】C。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题中实际上是两个委托创作合同,在红旗中学和某工艺美术院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属于委托方——红旗中学。而在某工艺美术院和李某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因此著作权应当属于完成者李某。虽然前一合同双方约定著作权属于红旗中学,但是该作品并非受托人所完成,而且该合同不能约束第三人,因此红旗中学不能因此而取得著作权。因此C项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BC 本题解释: 【答案】B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故本题中,乙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不管丙是善意还是恶意,丙都不能根据其与甲的合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如果其是善意的,在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其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刘某是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妻作为监护人,在刘某受刺激追赶时,竭力阻止,尽了监护责任;因甲前来戏弄而造成损害的发生,故甲也是有过错的。因此,刘某之妻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甲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故甲的监护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参考答案: AC 本题解释: 【答案】AC。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所以应当选A。《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应当选C。《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B不选,小甲之父承担的是补充性责任。丙是学校的老师,其行为代表的是学校,故行为的责任应当由学校来承担。D选项错误。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答案】A。解析: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因此,A是错误的。本题考察的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概念。 这一题考查了民法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的内容,这一部分也是民法基本理论中较为重要的一块,考试的复习是也应多加留心。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答案】D。解析: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的规定:“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注意,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只能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问题在国内出版发行,而不是将少数民族文字作品翻译成汉族文字出版发行。A、B、C是法条原文。正确答案为D。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担保法,因为D中的抵押人房主已经被查封,所以不能抵押。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答案】C。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债务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某甲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甲作为债务人应返还原物1万元和原物1万元所生的1个月的利息。故可排除选项A、B、D。
参考答案: AC 本题解释: 【答案】AC。解析:共同危险行为又叫准共同侵权行为,所以A正确。《侵权行为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致伤的石头无法分辨是小李还是小张掷的,但双方都掷了一些石头,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小李与小张都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C为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ABD 本题解释: 【答案】ABD。解析:本题中,杂志社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张某的肖像,所以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A的说法正确;另外,张某是未婚女子,却被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且受到熟人对她的纷纷议论,其名誉权也受到了侵害,B的说法正确。至于隐私权,因为杂志社的行为并未对张某的隐私进行侵害,C的说法错误;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D的说法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答案】D。解析:王某虽然现年17岁,并且因为自己的发明创造而取得不菲的收入,但并不是劳动成年人,所以仍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王某的父亲为其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公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D选项中王某的父亲将专利权转让所得中的1万元捐献给希望小学,虽然是以王某的名义,但不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条件,所以违背了监护职责,当选。而ABC选项中王某的父亲的行为都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依法履行监护权利的行为,应注意的是A选项中转让价格虽然比市场价格略低,但属于正常的价格波动,并没有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正确答案是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题中,a遗嘱是公正遗嘱,因此应当以a遗嘱为准。故正确答案为A。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正确答案是C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可见目前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答案选C。A项为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我们通常所简称的《民法》,全称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而非《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
参考答案: ABD 本题解释: 正确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无须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选项A、B错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赠与的任意撤销。《合同法》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本题中明星丁的赠与是为救灾,不可以任意撤销。故选ABD。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答案】B 【解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张某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题中的表述可知,张某从事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ACD都不对。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答案】A。解析:自拍的生活照属于美术艺术作品,著作权人对创作出的作品享有各项权利。甲已经在网站上传播了自己的照片属于行使发表权。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一经行使即告消失。甲已经行使完毕此项权利,故乙公司没有侵犯甲的发表权。A应选。因为乙公司已经出版发行因此复制是必须的过程,因此同时也侵犯了复制权。因为以甲为题材拍摄,所以也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丙未经合法授权亦构成侵权。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这属于一起典型的动物伤人的特殊侵权案例。特殊侵权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即只要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侵权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不在考虑之列。根据该条之规定,侵权人的唯一免责事由只能是其能证明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才予以免责,本案显然不符合免责条件。故方某应负全责,而童某的父亲在本案中无须承担监护不力的后果。故正确答案为A。
参考答案: ABD 本题解释: 【答案】ABD。解析:本案中,小宋是否为消费者不是看小宋是否真正消费。小宋受朋友的宴请属于《合同法》规定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小宋属受益一方,当然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责任。A、B错误。注意,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并不是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是看有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否则就要承担责任。D项错误。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答案】A。解析:乙替甲还款后取得丙对甲的标的为800元的债权,乙“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的表示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是合同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称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乙代为清偿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依《合同法》第211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甲偿还500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元,故选A。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答案】C。解析:公民的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照片、画像、录像、塑像等具有物质载体的视感影像依法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这就是说,肖像权对身体的部位并无具体指定,只要能够让人从视觉形象上感知此为具体的某个人即有肖像权意义。C正确。本题是典型的侵犯肖像权的情形,A、B、D不符合题意。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答案】D。解析: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外,依据《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时,就存在两个优先购买权,即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但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实际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效力优于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故只有选项D为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AB 本题解释: 【答案】AB。解析:在本题中,王奉的伤害行为对于李海被伤害、刘山的死亡而言,属于行为,并且为不合法行为。因为其殴打行为是受意志支配的,并且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而刘山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而言,属于事件,因为刘山的死亡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并引起了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D选项刘山的死亡对李海的被伤害之间没有联系,是单独发生的两个事件。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题中,甲明知其牛的性子暴,如果与乙的牛相遇会打架而未采取措施避免;而乙在明知二牛在桥上相遇会打架的情况下也未采取避免措施。因此甲乙二人对于“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都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选项C为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D[解析]所谓平等主体,是指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本案中,A县政府与B银行之间是基于民事合同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而A县政府并不存在行使职权的情况,因此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应由民法调整。故本题答案为D。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答案】C。解析: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在乙追认之前,合同既不是生效的也不是无效的。C正确。A、B明显错误。主要是D项,本题也是一种无权代理合同,在某种程度上D项也是正确的。但是无权代理合同不一定无效,本题的主旨是考察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D项应当排除。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张某为了避免行人李某的利益受到损失而见义勇为,小偷逃逸的话,有权要求李某补偿医疗费用,李某有义务补偿。故选D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D[解析]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绝对权,与相对权对应,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本题中,张某拒绝履行显然只能针对王某,因此是相对权而不是绝对权。王某要求张某履行合同是在行使请求权,张某拒绝请求权的行为则属于行使抗辩权,因此本题应选D。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题中,某报社在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的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权,对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认定为是侵害甲名誉权的行为。该报社的行为与甲自残的行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报社的行为并未侵害甲的身体权。因此,排除D项,B项为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答案】D。解析: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人的制度。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本题中,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因此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故本题答案为D。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答案】D。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选项A、选项B、选项C的说法正确,不选。由于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该外资企业不能享有商标权,因此如果有人已经使用其商标,不能要求该使用人赔偿损失。除非该外资企业能够证明使用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题目没有这样的交代,因此选项D当选。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答案】A。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袒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考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A项正确。 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B错误。因欺诈而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C错误。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既不是有的合同也不是无效的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全凭被代理人的追认,不属可撤销的合同,D错误。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B[解析]《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该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故本题中应当先将甲、乙的共有财产18000元分出一半给乙,然后剩余的9000元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甲之妻乙得3000元,甲之父丙得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故本题应选B。
参考答案: BC 本题解释: 【答案】BC。解析: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两个人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但是,发明人、设计人还有表明他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即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从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本题当中,因为甲主要是为执行单位的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同时,该发明创造应该是两个工厂合作产生的结果,所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两个工厂共有。本案中的甲是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乙只是负责联络和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所以,能够享有署名权的是发明人甲而不是乙。因此,B、C项正确。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答案】D。解析:腾飞公司虽然是个人独资企业,但其是公司法人,本题中乙须以腾飞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排除A、B。 《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甲将借款8万元用于购买新房和家电,属于用于婚后家庭生活,所以由腾飞公司向甲和丙请求偿还债务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D正确,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