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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测专家押题试卷(六)(专家解析版)(十二)
时间:2012-10-30 0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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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参考答案: 应当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回避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张某是被告人的同母异父兄长,属当事人近亲属,属于应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等回避,被害人李某是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答案解析: 应当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回避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张某是被告人的同母异父兄长,属当事人近亲属,属于应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等回避,被害人李某是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1、被告人彭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并将李某打成重伤,某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害人李某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彭某的同母异父兄长为由提出回避申请。问:张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李某是否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参考答案: 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要求全市符行各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遵守执行通告的行为是主体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当然市政府可以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答案解析: 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要求全市符行各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遵守执行通告的行为是主体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当然市政府可以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2、为庆祝某市建市5O周年,该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单位和全体市民切实遵守执行。问: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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