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 
 ★ 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 
系列重要讲话 "十四五"规划 政府工作报告 一号文件 二十大报告 中国政府与政治 马哲 毛概 邓论和三个代表 科学发展观 法理学与宪法 公文写作 应用文写作 公务员法 管理常识 行政法 经济 经济常识 经济法 科技生活 民法 人文历史 商法 社会公德 事业单位知识 宪法 刑法 政治经济学 中共党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定义判断 片段阅读 数学运算 选词填空 地形地势 高科技产业 工业 海洋资源 行政区划 河流湖泊 疆域 交通运输业 民族 农业 气候 人口 水资源 土地资源 自然资源 时事政治

2013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测押题试卷(七)(专家解析版)(十二)

时间:2012-10-30 01:44:41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事业编教师公务员等考试资料40G
案例分析题

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参考答案: 苏某患有精神病,这种病在发病期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苏某放火燃烧高粱秸和伤害吴某的行为是在发病期间发生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要求依法处理苏某是不合法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苏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应对此事负责。因此,(1)王某向李某、吴某赔礼道歉,承认对患病妻子护理不周。(2)赔偿吴某的治疗费、住院费和李某护理吴某误工费。(3)由于吴某的手因伤致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影响了经济收入,王某每年应给吴某一定的赔偿。    
答案解析: 苏某患有精神病,这种病在发病期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苏某放火燃烧高粱秸和伤害吴某的行为是在发病期间发生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要求依法处理苏某是不合法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苏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应对此事负责。因此,(1)王某向李某、吴某赔礼道歉,承认对患病妻子护理不周。(2)赔偿吴某的治疗费、住院费和李某护理吴某误工费。(3)由于吴某的手因伤致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影响了经济收入,王某每年应给吴某一定的赔偿。
1、王某,男,48岁,农民。王某之妻苏某,46岁,患有精神病。2OO7年2月2O日,王某外出赶集,苏某在家引火烧院内的一堆高粱秸。邻居吴某,看见王某院内起火冒烟,急忙赶去探望,发现高粱秸起火,苏某在一边拍手叫好。吴某到厨房水缸内舀水灭火,苏某摸了把铁锨向吴某砸去,正砸在吴的右手上,三根手指被打断;继而苏又向她身上头上乱打,吴某被砸晕躺倒在地,幸被其他邻居发现,把苏某拉走,扑灭了火。吴某的丈夫李某,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OO多元。吴某的三个手指无法治好,成了残疾。李某要求村委会处理,王某借口妻子是精神病人,不接受村委会干部的调解。李某到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苏某,让王某支付5OO元,用于医疗、住院和护理吴某的误工费,并每年再支付36O元,弥补吴某因手残失去劳动能力的经济损失。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何某:身为公安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本案被告人何某对造成9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逃脱,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9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新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另外,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条件。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为玩忽职守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_关系。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397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只能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答案解析: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何某:身为公安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本案被告人何某对造成9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逃脱,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9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新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另外,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条件。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为玩忽职守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_关系。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397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只能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被告人何某(男,39岁,某县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OO7年9月13日在某县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的白酒倒出半碗(约半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15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县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时才被唤醒。问: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首页 上页 11 12 下页 尾页 12/12/12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考试资料40G
【省市县地区导航】【考试题库导航】
 ★ 事业单位考试省级导航 ★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事业单位招聘专用题库 事业单位考试历年真题
 ★ 招考公告汇总 ★ 
 ★ 考试真题汇总 ★ 
 ★ 报考指南及各地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