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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济宁市属(教育类):《教师资格条例》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不得重新申请认
时间:2015-06-13 02: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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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济宁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教育类)真题及解析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_____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A: 一年内
B: 三年内
C: 五年内
D: 终身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解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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