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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东城区:甲和乙是A市B区某小区楼上楼下的邻居,甲在楼上装修时不慎打漏地板,造成乙3000元的财
时间:2015-06-11 00: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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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东城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及解析
甲和乙是A市B区某小区楼上楼下的邻居,甲在楼上装修时不慎打漏地板,造成乙3000元的财产损失,后二人发生争议,乙要起诉,应到_____。
A: B区基层人民法院
B: 市中级人民法院
C: 最高人民法院
D: A市所在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答案】A。专家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髙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该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和乙的纠纷并无第17条规定的例外情况,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B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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