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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综合知识》(精选):下列不适用代理的情形是()。

时间:2015-06-10 01: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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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知识》真题及解析(精选)
下列不适用代理的情形是_____。
A: 接受赠与
B: 处理紧急事务
C: 托运货物
D: 收养子女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答案】D。解析: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例如结婚登记、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由代理人代理。
(2)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例如约定必须由特定人完成的义务,如文艺表演、绘图等,因与债务人的思想水平、创作能力分不开,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能由他人代理。
第二,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侵权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例如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私自买卖黄金等行为,都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然不能进行,因而也不能代理。
第三,发售债券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这类行为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代理,其他民事主体不得代理。
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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