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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四川成都市都江堰市聘用编外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公告(一)

时间:2013-09-02 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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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编外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用岗位

编外司法行政辅助人员8名。

二、聘用条件

(一)政治素养良好,品行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具有与聘用职位要求相匹配的工作能力水平;

(三)年龄:30周岁及以下(198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四)学历、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法律或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

(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应聘:

1.曾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或者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待遇

月工资标准:人民币1800元(含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有关规定购买五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四、聘用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13年9月2日—9月1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2.报名地点

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市场(天府大道639号)

3.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应聘人员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毕业证及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近期正面1寸免冠照片2张;填写《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公开聘用编外司法行政辅助人员报名表》(见附件)。

4.报名缴费

本次考试采用现场收费方式,资格审查合格后当场收取。考试收费标准: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每人每科50元。

5.应聘人员提供的各类证件、手续及所填写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无效证件及手续和不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

6.报名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考试

本次考试采用笔试加面试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以50:5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百分制)。

1.笔试

(1)笔试内容

公文写作。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2)笔试时间及地点:具体时间及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2的比例确定)于笔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都江堰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jy.gov.cn/)公布。

2.面试来源:91exam .org

(1)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2)面试收费标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收取面试费80元/人。

(3)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4)面试考官:由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抽调人员组成。

(5)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按笔试和面试折合后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于面试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在都江堰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jy.gov.cn/)公布。

(三)体检

由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并指定医院组织体检。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本人承担。因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已参加考试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总成绩一致的,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四)考察

考察由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聘用程序依次等额递补。

(五)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都江堰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jy.gov.cn/)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期限7天。对公示期间反 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该拟聘人员的拟聘资格,出现的缺额按照聘用程序依次等额递补。

(六)聘用管理

1.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反映举报不实的,确定为聘用的应聘人员。

2.被聘用者按照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通知的时间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出现的缺额按照聘用程序依次等额递补。

3.新聘用人员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

4.聘用人员聘用期限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个人表现可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5.聘用人员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划拨市人民检察院发放。

(七)注意事项

应聘人员报名时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或固定电话),在整个考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主动告知都江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和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因无法与应聘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自行负责。

(八)纪律与监督

为保证此次公开聘用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聘用工作由纪检部门全程监 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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