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06 17:13:08
各位考生:
2016年下半年长宁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合格考生(以下简称考生)按规定需通过岗位资格审查后,方可取得面试资格。面试时间另行通知。现将相关资格审查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范围
参加2016年下半年长宁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岗位笔试成绩合格人员。
二、资格审查时间
岗位资格审查工作将于2016年12月21日在长宁区教育学院进行,具体报考单位及岗位资格审查时间详见附件1(《2016年下半年长宁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资格审查安排表》)。
上午进行岗位资格审查的考生均需于审查当日上午8:30到达审查点,下午进行岗位资格审查的考生均需于审查当日下午12:45到达审查点。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面试处理。
三、资格审查地点
长宁区教育学院(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864号,近江苏路)。附近公交线路有:地铁2、11号线(江苏路站),公交车20路(江苏路站)等。考生可事先熟悉路线,确保岗位资格审查当天准时到达。
考生应根据岗位审查安排准时到达审查点,审查通过后,考生方可取得面试资格。
四、考生须提供材料
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均需原件,并准备所需材料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均需考生本人签名,由审查工作人员验证后当场收取):
1、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还须带好学生证和学校学籍证明(或就业推荐表);
2、本市户籍人员须提供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外省市户籍非应届毕业人员,须提供户口本或相关有效户籍证明,并请携带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且持证一年以上);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岗位不要求学位的可不携带);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需出具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定机构证明;
4、岗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5、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件,如会计上岗证、外语等级证书、计算机操作等级证书等;
6、由本人签字确认的报名信息表(报名信息表由考生自行下载打印),原件(勿需复印)由工作人员当场收取。
注:
1、凡证件不齐,或与岗位要求不符,即取消考生面试资格;
2、应届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3、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截止到2016年12月30日;
4、外省市户籍在上海高校就读的2016年毕业生,非上海生源的历届毕业生,户口保留在学校集体户口的,不属上海常住户口;
5、工作经历证明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金记录、单位工作经历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等有效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之一即可。
五、考生资格审查确认须知
为确保本次岗位资格审查工作顺利进行,请每位考生在2016年12月9日18:00前发邮件至changningldj@163.com(确认邮件中请务必注明考生姓名、报考单位、岗位和岗位编号、资格审查时间、所在审查点以及是否参加资格审查),以便工作人员进行确认(我们不回复邮件,如有问题我们会主动跟考生联系,考生不必电话询问确认事宜)。逾期不确认的,视为放弃面试。
六、考生面试纪律须知
考生资格审查相关纪律要求详见附件2《长宁区2016年事业单位招考笔试合格考生岗位资格审查须知》。
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
联系电话:22050753
更多公告公示信息请关注:上海事业单位招聘
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6日
【资格审查重要提醒】
1、事业单位岗位资格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提醒考生谨防不法分子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的电话诈骗等。
2、《2016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及《考务问答》中若干规定的重申:
(1)本次招考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网上报名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真实性负责,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填报信息不实,后果自负。
(2)本次招考规定“应届毕业生”仅仅是指将于2017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非应届”是指除应届毕业生 以外的考生,包括在职人员、待业人员等。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的考生身份均为“非应届”,面试考生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且符合岗位资格条件。
3、考生提供的学历(含学位)需真实、有效。持部队院校学历(含学位)的考生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1)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期间必须为现役军人,资格审核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
(2)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的人员,当年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
4、考生必须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且符合招考公告中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不符合条件者,一经发现,即取消面试资格。请考生务必在资格审查前认真核查是否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及其他资格条件。
附件1
2016年下半年长宁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合格考生岗位资格审查安排表
一、长宁区教育学院第一审查点安排
审查点 |
时间 |
主管单位 |
用人单位 |
岗位名称 |
岗位编号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上午 |
区规土局 |
区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
规划设计职员 |
310105005001001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上午 |
区规土局 |
区城建档案室 (区规土局信息中心) |
窗口 |
310105005003001 |
接待职员 |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上午 |
区规土局 |
区城建档案室 (区规土局信息中心) |
技术管理职员 |
310105005003002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上午 |
区民防办 |
区民防工程管理所 |
助理工程师(预决算) |
310105016002001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上午 |
区民防办 |
区民防工程管理所 |
工程监督管理职员 |
310105016002002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上午 |
区府办 (区机管局)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档案管理职员 |
310105009003001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上午 |
区府办 (区机管局)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财务管理职员 |
310105009003002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上午 |
区府办 (区机管局)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会务管理职员 |
310105009003004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上午 |
区府办 (区外办) |
区对外交流服务中心 |
外事专管职员 |
310105034001001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上午 |
区民政局 |
区老龄事业发展中心 (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社区项目管理职员 |
310105017005001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上午 |
区民政局 |
区社区服务中心(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区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中心) |
档案管理职员 |
310105017008001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上午 |
区民政局 |
区社区服务中心(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区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中心) |
街道联络职员 |
310105017008002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上午 |
区人社局 |
区就业促进中心 |
综合管理职员 |
310105019001001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上午 |
区人社局 |
区就业促进中心 |
窗口接待职员 |
310105019001002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下午 |
区建交委 |
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 |
市政设施管理员 |
310105010002001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下午 |
区建交委 |
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 |
会计 |
310105010002002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下午 |
区建交委 |
区交通管理中心 |
交通设施管理职员 |
310105010003001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下午 |
区绿化市容局 |
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 |
项目管理(公共绿地)职员 |
310105051003001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下午 |
区绿化市容局 |
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 |
植保、野保、林带管理职员 |
310105051003002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下午 |
区绿化市容局 |
区天山路街道市容管理所 |
市容管理职员 |
310105051007001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下午 |
区绿化市容局 |
区废弃物管理所 (区田度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 |
行政管理职员 |
310105051010001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下午 |
新泾镇 |
新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职员 |
310105038004001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下午 |
新泾镇 |
新泾镇社区党建服务中心 |
党建服务中心职员 |
310105038007001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下午 |
新泾镇 (区农办) |
新泾水利排灌管理站 |
水利排灌站职员 |
310105018001001 |
第一审查点 |
12月21日下午 |
区国资委 |
区董监事管理中心 |
行政管理职员 |
3101050060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