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12 19:24:43
三、协警队员的职责、执勤权限、工作纪律
(一)有公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协警队员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巡逻;
2、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3、协助开展治安检查;
4、协助维持大型活动现场秩序、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物品。
(二)协警队员在岗时,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1、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2、将抓获现行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3、进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参加抢险救灾、为群众排忧解难;
4、上级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三)协警队员的执勤权限:
协警队伍属专职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执法的主体资格,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违规行为无权自行处理。因此,在巡逻执勤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扭送或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1、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和枪支弹药的;
2、破坏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的;
3、行凶斗殴、伤害他人的;
4、盗窃、抢劫、抢夺公私财物的;
5、强奸、调戏、侮辱妇女;
6、吸毒、贩毒、赌博、卖淫、嫖娼、贩卖淫秽物品的;
7、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8、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9、发现违规出租房屋的。
(四)协警队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公民道德和协警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事,秉公办事;
2、爱岗敬业,吃苦耐劳,认真负责,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3、按规定着装,讲究仪表,文明执勤,礼貌待人,谦虚谨慎,接受监督;
4、不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包庇坏人;不准白吃白占白拿,侵犯群众利益;
5、不准打人、骂人、体罚人;不准乱用警械;不准虚报假报或隐情不报;
6、严守保密规定,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传的不传;
7、协警队员不得配备警械、武器,不得进入重要的涉案岗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岗位、刑事技术岗位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岗位;
8、协警队员不得参与涉及治安行政处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刑事侦查,执行强制措施的执法工作,不得参与调查取证、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审讯和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技术鉴定、消防监督工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9、协警队员一律不得作为特情、治安耳目或者工勤人员使用。
四、相关法律基础知识
1、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后,不负刑事责任。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3、对赌博活动,任何公民均有权劝阻、制止和检举、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4、所谓“四防”是指防爆,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
5、赌博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赌博活动的,依照《厦门市禁止赌博条例》处理。
6、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下跌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7、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当原则,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的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主观相一致的原则以及罪责自负原则。
8、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9、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0、《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适用范围: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该条例处罚。
11、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这三种。
13、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
14、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15、1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16、2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严重,分别处罚。
17、违反治安管理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承认错误的;(3)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18、违反治安管理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1)有较严重后果的;(2)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屡犯不改的。
19、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20、违反治安管理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罚款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当场处罚。
21、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的程序是传唤——询问——取证——裁决。
22、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23、凡无厦门常住户口的人员,拟在厦门市内暂住三日以上的,应到达暂住地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24、拟在本市内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时,还应领暂住证。
25、留住或个人招用的外来人员,户主应带领该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26、暂住证有效期为一个月到一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留住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七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但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
一、监控职责:
为加强监控室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监控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发现事故、异常情况和接到报警应立即通知巡逻岗或离事故区域最近的保安赶往现场,并即时通知上级领导。
(二)、为确保监控机房安全,根据岗位职责设立监控中心管理员,负责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
(三)、中心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监控机房管理职责,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中心管理员应及时完成监控数据的刻录归档,确保监控数据完整无误,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漏刻监控资料,未经刻录不得无故删除监控资料。监控工作结束后,相关设备应及时关闭。
(五)、中心管理员须做好防火、防静电、防潮、防尘、防热和防盗工作。中心禁止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禁止在中心内使用其他用电设备,禁止将监控中心钥匙移交他人保管,确保中心安全。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必须由中心管理员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在监控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 ,严禁在监控计算机上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
(七)、中心内应保持清洁,保证中心的安全和卫生;严禁在机房抽烟、喝水、吃东西、乱扔杂物、大声喧哗等。
(八)、实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实时监管工作,并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
(九)、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监控中心管理制度,并与中心管理员做好交接。.如需中心管理员进行配合的,中心管理员应予以协助或陪同。
(十)、除中心管理员和工作人员外,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
(十一)、中心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做好情况记录,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三)
(一)负责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区域指挥、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纠正交通违章,取缔交通路障,维护交通秩序。
(二)受交通警察委托时,可以使用带班交通警察法律文书,对违章者进行当场处罚,但罚款不得超过50元,超过50元或者需要暂扣牌、证及车辆的,应当在4小时内交带班交通警察或值班领导处理。
(三)遇有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护交通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助交通警察勘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
(四)、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履行工作职责,应当有交通警察带班,持全国统一的公路检查证,佩带“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盾牌臂章及红白相间的袖套。
(五)、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妨碍协管员履行工作职责,阻挠、抗拒协管员履行工作职责的,以妨碍公务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秉公办事、成绩突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任、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一经查实,予以辞退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