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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6年06月福建泉港区事业单位招聘加分手续办理通知 (一)

时间:2016-06-02 09: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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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以及《2016年春季泉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通告》的要求,现就2016年春季泉州市泉港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加分手续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分对象

(一)符合原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规定的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等。

(二)符合《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闽人发[2009]221号)规定且于2016年8月31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

(三)参加由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的“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并符合《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泉委办[2007]68号)规定且于2016年8月31日前服务期满三年、考核合格的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

二、加分办理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准考证1份(考生务必预留一张准考证供招聘后续工作使用)。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包括第一学历和在职教育学历)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2016年春季泉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加分申请表》1份(以下简称<申请表>)。考生应在本通知结尾处的“附件”下载《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同时在“贴照片处”贴上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一张。

(四)《2016年春季泉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加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考生应在本通知结尾处的“附件”下载《登记表》,并根据附件所提供的样本,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登记表》无需打印和现场提交,考生填写完毕后务必将该表格电子版以附件形式发送qgrs87987377@163.com。表格的文件名一律以考生本人的姓名命名,邮件标题一律填写为“XXX加分登记表”,以便于工作人员查找和汇总。

(五)服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1.“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考生应提供服务证书(2016年服务期满的考生应提供当地县级服务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明);

2.退役士兵和退役运动员应提供《退伍证》等服役证明;

3.“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考生(即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应下载《泉州市“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服务证明》(见附件,以下简称<服务证明>)。《服务证明》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后再交由服务地所在村(社区)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以及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盖章确认(2016年服务期满的考生应提供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证明)。

(六)其他材料。退役士兵和退役运动员必须提供符合加分条件的获奖证书(如三等功证书、优秀士兵证书等)。

三、加分办理时间及地点

考生应携带《申请表》以及上述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于2016年6月6日至6月8日(周一至周三)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到规定的地点现场办理加分手续。具体地点如下:

四、其他事项

(一)考生办理加分手续资格条件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其中,2016年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考生以及“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考生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二)考生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伪造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考生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到泉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8室人事管理股办理加分申请手续,逾期一律不予办理。因个人原因无法到现场办理手续者可委托他人携带相关材料代为办理。

原标题:2016年春季泉港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加分手续的通知

点击下载>>>

2016年春季泉州市泉港区事业单位招聘加分手续办理材料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人发[2006]10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招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我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二、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家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各有关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结合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积极从省外、海外引进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为了充分体现对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所做贡献的肯定和激励,各部门和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

    (一)对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需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从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中补充工作人员的,可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三)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不受笔试满分限制,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1、曾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26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和全运会第23名、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的运动员加9分;获得省运动会冠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第23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第46名、全国年度最高级别比赛冠军的运动员加7分。

 

    2、服役满13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士官加8分;服役满9年至12年的转业、复员士官加6分;服役满6年至8年的复员士官加4分;服役满3年至5年的复员士官加2分;荣立二等功以上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另加3分;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2分;获得优秀士官和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另加1分;伤残士兵另加3分;对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5分。

    以上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四、从20061月开始,事业单位以考核方式补充工作人员统一填报《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凭省人事行政部门签章的《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办理有关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五、委托我厅进行人事管理的中央在闽单位,应按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补充工作人员。

 

附: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2、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6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11日起执行。

 

                人 事 部 部 长 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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