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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则
(一)本奖励不能重复享受,如符合多项奖励条款,受奖对象可选择一项受奖。
(二)奖励兑现时间,其中自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状况,分期投资的奖金可按分期投资比例兑现。进驻孵化器的科研机构项目按照正式从事科研工作之日起兑现;其它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项目按照企业正式投产一整年后兑现。
(三)奖励资金由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兑现,资金为税前金额。
(四)本办法由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营口高新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