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1.《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以下简称“代码册”)是依据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修订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
4月更新)》(以下简称“新目录”)并参考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
部修订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
简称“旧目录”)编制的。
2.“代码册”编制的原则: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全部使用“新目录”中的
代码和名称;二级学科使用“旧目录”中的代码和名称;“新目录”中新增加
的一级学科全国不统一设二级学科,招生单位可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
规定自主设置二级学科。
3.对“新目录”中可授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一级学科,本“代码册”在
相应学科门类中分别编制了学科代码(第3位为“7”或“8”)。
4.本“代码册”中学科名称后括号内四位(六位)数字为该学科在“新目
录”中原一级(二级)学科代码。
5.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专业领域)代码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
学科(学位类别)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6.交叉学科代码编制规则:代码前四位为交叉学科所涉及一级学科(一
个或多个)代码,第五位为“J”,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专业
名称使用交叉学科名称。
7.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自主设置的按一级学科管理的交叉学科代码
编制规则:代码前两位为“99”,第三、四位为学校自主编制的顺序号,第
五、六位为“00”,顺序号和专业名称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文批准的为准。
8.本代码册仅供研究生招生工作使用。
9.附《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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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
美术
艺术设计
注:名称前加“★”的可授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名称前加“▲”的仅可授予博士专业
学位;“建筑学”可授予学士、硕士专业学位;其它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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