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关于实施“海安名师工程”及其配套政策的意见(摘要)
(一)人才引进
1.引进对象和条件
(1)高层次教育人才:现在海安市外教体系统工作,具有事业编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自愿在海安教体系统公办学校或事业单位至少服务5年。
A类:45周岁及以下,全国教学成果奖等级奖获得者。
B类:45周岁及以下,获江苏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在职教师,或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或学科奥赛金牌教练在职教师。
C类:40周岁及以下,地市级学科带头人,或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
D类:40周岁及以下,省级教学基本功大赛或优课比赛获奖者。
(2)紧缺型教育人才:30周岁及以下(研究生放宽到35周岁),海安市外在编教师,现选择调入海安工作,自愿在海安教体系统公办学校或事业单位至少服务5年,且任教学科为经海安市教育体育局确认的紧缺学科。
(3)全日制高校优秀毕业生(名校优生):30周岁及以下(研究生放宽到35周岁),全日制博士,或全日制硕士,或“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或“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自愿在海安教体系统公办学校或事业单位至少服务5年。
2.支持政策
(1)对于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A、B、C、D类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8万元。在海安市公办学校或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学年且考核合格的,支付30%的奖励资金;工作满三学年且考核合格的,再支付30%奖励资金;其余40%的奖励资金在工作满五学年考核合
格后发放。(2)对于引进的紧缺型教育人才,奖励标准为每人6-12万元。在海安公办学校或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学年且考核合格的,支付30%的奖励资金;工作满三学年且考核合格的,再支付30%的奖励资金;其余40%的奖励资金在工作满五学年考核合格后发放。
(3)对于引进的全日制高校优秀毕业生(名校优生),奖励标准为全日制博士每人12万元、全日制硕士每人8万元、“双一流”高校和“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5万元。在海安公办学校或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学年且考核合格的,支付30%的奖励资金;工作满三学年且考核合格的,再支付30%的奖励资金;其余40%的奖励资金在工作满五学年考核合格后发放。
(4)高层次教育人才、紧缺型教育人才和全日制高校优秀毕业生(名校优生)同等参加单位岗位聘用,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在海安首购商品房的,购房补助参照“海陵英才”计划产业人才补助标准执行。
(5)对于引进海安市教体系统工作的高层次教育人才、紧缺教育人才,由编制和人社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教育部门根据引进人才意愿和海安市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其工作单位。对于新招聘的全日制高校优秀毕业生(名校优生)按招聘公告确定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