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3.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4.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5.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6.身心健康。
(二)基本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1971年元月1日(含)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4.具有5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5.担任学校副校级职务2年及以上,或中层正职3年及以上,或学校现任校长(党组织书记)。
6.具有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暂未取得证书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