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1.引进的医学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试用期结束后,给予100万元生活补贴,分5年兑付。
2.引进的医学类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毕业生(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试用期结束后,5年内给予2000元/月生活补贴。
3.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引进的急诊医学、儿科专业岗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市第三人民医院引进的精神医学专业岗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市皮肤病医院引进的皮肤病与性病学专业岗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试用期结束后,5年内给予1000元/月生活补贴。
4.二级乡镇(中心)卫生院引进的医学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执业医师类),入编后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5年内给予1000元/月生活补贴。 5.一级乡镇(中心)卫生院引进的医学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生(执业医师类),入编后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5年内分别给予1000元/月、500元/月生活补贴。
6.引进的已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协议的,试用期结束后,5年内给予 2000 元/月生活补贴。
7.卫生高层次人才、紧缺岗位卫生人才和基层卫生人才同等参加单位岗位聘用,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在海安首购商品房的,购房补助参照我市产业人才相关补助标准执行。医学人才在规培期间不享受人才引进相关补助待遇。引进的人才工作未满服务期限要求调离或辞职的,需退还引进人才所有费用。定向培养的学生不纳入引进范畴。 摘自:海安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办〔2021〕121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海办〔2023〕4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