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省选聘办公室。第十二条 省四部门对高校上报人选进行遴选、公示,对入选者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相关高校与产业教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产业教授实施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分别于聘期满两年和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履职情况、工作成效等。中期考核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期满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中期考核由省选聘办公室委托高校开展;高校须制订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结果报省选聘办公室备案。期满考核由省四部门和聘任高校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产业教授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由聘任高校报省四部门审定后,予以解聘;考核基本合格者,由聘任高校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由聘任高校报省四部门予以解聘。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六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期满考核优秀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经高校和产业教授同意,报省选聘办公室备案,可直接续聘。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四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产业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