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为支撑产业发展,服务国计民生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新《目录》列举的大部分职业(工种)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含新增本2005-2007)、2008-2009新职业目录,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列举的职业资格证书一般为相关职业(工种)中颁布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适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考取的资格证书;列举的继续学习的高职专业和本科专业来自《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新《目录》专业代码(原为专业编码)由6位数字表示,第1-2位代表专业类,第3-4位代表专业,第5-6位代表设置专业的区域。新《目录》内专业代码第5-6位为00。
五、各省要根据新《目录》和《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结合本省专业结构布局调整,对已开设的专业进行调整更新。
1.各地现有专业与新《目录》内专业内涵、外延基本相同或相近,或基本被新《目录》内专业所覆盖的,应当采用新《目录》内专业的名称及代码。未列入新《目录》的原《目录》专业,以及各地实际开设的《目录》外专业,经论证确需保留开设的,可列为本省专业。新《目录》外涉及公安司法、医药卫生类的专业,各地从2010年秋季学期新生起不再自行开设。
2.本省专业,应根据专业属性归入新《目录》前18个相应的专业类,作为该类专业的其他专业,专业编码方式为:第1-2位同该专业类代码;第3-4位从该类专业已使用专业代码依次向后编排;第5-6位为本省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如,北京市在《目录》外开设2个农林牧渔类专业,其专业代码应为013311,013411。
3.个别不适合归入新《目录》前18个专业类的专业,归入“其他类”,专业编码方式为:第1-2位为19;第3-4位从01开始排序;第5-6位为本省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