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因其他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权利。
3.发现乙方隐瞒协议签订前已患重大疾病或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等情况,并导致其不能继续从事讲学支教服务的,甲方有权 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笫三条约定的各项权利。
4.在乙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甲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或证明。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落实国家和省对乙方待遇的有关规定,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
2.负责乙方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特殊情况可向甲方提出终止协议,若在试用期内,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若试用期满, 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
2.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在服务期内参加讲学支教服务工作,获得规定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补助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经甲方同意,工作未满1学年(注:1学年不超过10个月)终止协议的,按讲学月数(不包括离开当月)以每月3000元的标准向乙方发放讲学期间的工作经费补助。